特別是專利或是代理之類的
你或許會懷疑為什麼之前都沒動作?
之後已經事過10多年然後所謂的代理商甚至專利申請人才有動作?
放長線釣大魚是一種情況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嫌賺的不多所以用這種手法一次可以噱海
而且當然是時間越長越久
不知情的越多(想當然一次告賺得更多)
法律..........只是用來保障懂法的人
johnson728 wrote:
這件事情~其實早在去...(恕刪)
看大大的分享,這件事店家有可能會踩到兩個權利
1.專利權
2.商標權
先把民事和刑事分開來看,專利權已經除罪化,純粹只有民事責任
商標才有刑事責任
商標法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對於終端賣家的店家而言,81條應該不成立,因為商標不是店家打的,是上游供貨商打的,只會有82條, 但是82 條的前提是必須明知是仿冒品還賣才有可能會被處罰
如果樓主的店家是明知為仿冒品還賣,那被人家抓到就不要在這裡取暖了,乖乖和解繳錢比較實在
如果樓主不知道是仿的,進貨來賣而已,那81條和82條都罰不到
基本上就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剩下來就是民事求償的問題了,先討論專利的部分
如果不知情進貨又沒賣幾隻,權利人能求償的最多就是"正品"的總銷售金額,ex 賣了10支,雖然一隻賣兩百,但是正品一隻賣1500,權利人求償上限就是1500*10=15000
而且這些數量和金額還要權利人自己舉證,沒有那麼容易
開二十萬不過就是商場上喊價而已
開20萬只是要以戰逼和,店家如果要請律師打官司,程序成本就很高,
所以一般專利權的官司,很多時後和解金額的開價都會開在和請律師費用差不多的金額
一般而言,要有故意侵權,才會有所謂的懲罰性賠償,要證明故意侵權是沒那麼容易舉證的
但是店家如果人家都寄警告信,還完全不做專利查證繼續賣,那就有很大的機會被認定是故意侵權
故意侵權就沒啥好說了,被告被罰只能說活該
結論,樓主如果是不知情又沒賣幾隻,權利人能求償的部分不過是"正品"的銷售額, 20萬只是嚇人的,如果可以以低於律師費用的金額和解,建議是和解比較省事,然後和解費用向上遊供貨商求償,
如果情樓主賣的真的很少(ex只賣了五隻),又有時間出庭,銷售金額遠低於律師費,那就自己寫個簡單的答辯狀去出庭吧,應該賠個正品的銷售額就可以結案
如果樓主明知為仿冒品還在賣,那就別在這裡取暖了,別人河邊在賣犯法不代表你可以犯法,趕快找律師比較實在
相衡 wrote:
起初 真的很不想發表...(恕刪)
朝幾個方向處理吧,你給的資訊很少,只能盡量蒐證。
1.給予製造當時專利未申請
處理方式就朝無效方面去做吧,去蒐集當時對方給予的資料,提證當時已經公開,不具新穎性
(向智慧財產法院提)
2.給予製造時專利已經申請
如果對方給予製造,已經申請專利,表示專利擁有者已知而未告知其為已申請專利,並已經長達半年以上,就以專利擁有者已知並未提及無效論。(攻防)
其實就妳單單這些資料,可能大家要給予的幫助很低,
找找看有沒有不錯的律師一起蒐證作攻防吧。
因為其實在整個專利攻防的過程當中,如果確認沒有啥問題的話,
就不需要私下跟對方和解,畢竟如果對方是故意的行為話,可能也會不想要直接上法院而和解。
當然前提在於你說的都是事實,再者訴訟部分的損失,也是有很多方面考量,
如果單單本身專利擁有者不製造銷售,也提不出自己本身因為專利而損失金錢,
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賠償金,而且製造商本身都已經確定無故意行為,那就更沒話說了。
接給下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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