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塊地是私人土地,只是因為法定退縮,所以退縮出騎樓的寬度出來,不蓋騎樓這樣。開放空間人行道只是給人走的而已,本來就沒義務給腳踏車進入,開放空間是開放給行人不是腳踏車,更沒有義務供腳踏車停車。我查過地籍圖了,地號中山區中山段二小段114號地,百分百私人土地,有些亂蓋什麼公共空間的可以休矣。
guid1369 wrote:行駛?樓主有再行駛嗎...(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任何車輛的。這位大大~人家PO你也要看清楚~"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任何車輛的"~你們愛怎麼騎,愛怎麼停~我都無所謂~請把人行道空出來~謝謝~討厭騎樓人行道停一堆機車腳踏車的行人~話說回來~都是政府的錯~明明有法條又不執行~讓民眾積非成是~都要等出事了才在那說要嚴格取締(尤其是失火出人命時)~
基本上增加容積率所開放出來的公共空間,產權還是算大樓的所以有的大樓管委會會規定一些543的規則出來,要警衛去執行但是如果大大硬要停的話,他們也是無法可管但是人家警衛也是拿人薪水混口飯吃.上頭怎麼規定,他們也只是照做.所以大大就不要為難他吧..不然就算當下為了停靠的事吵的臉紅脖子粗的,相信大大一整天的心情也會受影響
10萬元的單車很了不起嗎???那200萬的賓士不就要開進餐廳吃飯以免失竊???每個人都學你把腳踏車四處亂停那大家出入不是都不方便了,我敢說你上人行道絕對是用騎的不是用牽的,就你停車休息最重要其他人出入都要看你臉色嗎?要上來取暖也看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洽當,不要一附自己騎車要爭路權爭停車權然後其他人都要配合你,一堆只懂得爭權益不知道盡義務的怪人上01取暖...怪事
版大~你那個還是小事咧我說真的我曾經被牧師打電話去交通隊叫人把我車給拖走咧當時是去買個東西但是屏東市的停車格真的少的離譜我是將車停放在屏東市火車站前的住宅區巷子裡的一間教會旁況且我也不是停在他的門口而是停在他房子右側的路旁況且那是在巷子較內部的地方我就覺得奇怪不可能交警會巡到那裡吧在領車時我就好奇問櫃檯的人員他說是我停車地方旁的那戶人家打電話去報的就這樣車輛一小時內領回保管費一千元另加違規停車罰款九百氣死我了~~出家人怎麼一點惻隱之心都沒有
Ziv Lin wrote:...還說不然我可以把車鎖在那邊(指著遠處有個路邊單車停車架),我的單車算起來不算高貴,低估一下大約10萬左右而已,我真想問他,他怎麼不把現金10萬拿去鎖在那個單車鐵架那邊?...(恕刪) 先不說那邊到底能不能停車,重點是人心態的問題,好好想一下自已說的話,真的沒有拿十萬塊來說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