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台灣廠商 發狠!!!林北 美送 !!!做出比 你還贊的
但是又比正廠的還 耐 強度 更好 更贊
那正牌的還有臉去告 仿冒商嗎?????
很多網友也都回覆了,包括變焦手電,包括很多在賣的人都中了...
真正細節的部份我就不說了~我想提的是~如果是你?你告不告??
1.這個專利,早在民國95年6月,就由專利人向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了,在96年12月,智財局就給予公開公告,然後到98年5月,發明專利才正式公告生效.期間,還有參加國內發明展,得人氣第3名,也有去德國紐倫堡發明展得到金牌.
所以你說它是不是佈局,答案很明顯,不是~因為95年就有的專利了,只是發明專利至少要18個月才拿的到,在這中間,專利人也都不能去告人,任由大家仿冒,他頂多可以寄信去要求,此為我的公開公告,請勿模仿.所以,專利人後來在捉,都是針對98年5月以後,還在賣的人,它才去捉~~~
2.坊間有200元的類似商品,我手上也有一支1000多元的正版商品,品質當然是不一樣的,一分錢一分貨,如同另一位網友回覆,專利人花了一堆錢及時間及參展,要賣1000元回收,結果被長的一模一模的200元打爛市場,你說,換成是你,你接受嗎??
3.專利法第85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是可以依你賣幾支去求償,也許賣不多就賠不多,但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你說?這個值多少?
4.仿的手電,除了專利侵權,還有一個商標,專利是民事案例,商標是刑事案件,所以每個人的金額可能都會不一樣,也許只賣一支,但有侵犯到商標,SO ...也許就不輕了.
看完上述4點,我是專利人的打手嗎?呵~不是啦,其實我也是那一堆被告的人的其中一個,只是我和解了,了解整個來龍去派後,其實,如果我是專利人,我也會很生氣,自己的東西被仿,然後賤價品質又爛,為了正牌的要賣,只好把仿的全捉全告,不論是大廠商/大通路/或是小店家~專利人,真的都告了!
很多人都會說,賣的人怎麼會知道拿到的東西有沒有違法,這件事,我真的感受很深,因為我們公司就是店家,我們公司近千樣商品在賣,怎麼去查賣我的人有沒有違法,即便是簽了合約保障自己,出了事可以叫供貨商賠,但有責任的會賠,沒責任的先倒跑給你看,店家怎麼辦???(手電筒,我的上游就超負責,和解錢都他出的),法律也沒在管你有意無意,初犯還是累犯,誰叫你犯了錯!!殺了人都還可以緩刑了,侵權/廣告不實/直接罰給你看,還罰很多錢,真不知憲法罰的重還是其它的法罰的重啊!!
在台灣賣東西很可憐,除了有專利人會告,還有很多政府單位會告你,消保會/公平會/衛生署/NCC....只要和商品扯上邊,他們都有機會可以告你,但~店家真的那麼神通廣大可以去查,東西來源有沒有問題嗎???明明就不是店家加油添醋去寫一堆不實文案,啊都廠商提供的啊,就照著寫啊!!這樣也有事,說你也是廣告主,免不了責任,然後還因為你營業額比供貨商大,罰你更重,這就是台灣!!
當初毒奶粉,一堆通路都中,包括某沖泡咖啡,不論是7-11或是小小間的雜貨店,也都有賣,連政府單位都查不出來那叫毒奶粉了,小小商店會查的出來????一樣的意思,不同的東西在賣,東西出問題就要叫店家也要罰款,公平嗎????
廠商惡意偽造證書,說他的東西多好之多好,所有的雜誌廣告媒體也都有廣告,我們信以為真,照實刊載販售,然後~再來捉我們是廣告不實????小小商店會查的出來證照是真的還假的????這樣子就叫店家也要罰款,公平嗎????
所以~版主不要氣了~在台灣,就是誰遇到誰倒楣~~
告你的人如果理性一點,都還可以談,最怕的是遇到不理性的,那才真的難搞了!
又或是遇到政府單位捉你,你不服可以告他,走行政訴訟啊,反正,他有國家為他辯護,你告輸了,就乖乖付罰金,告贏了呢?他也不會怎樣啊.有聽過有公務員被記過或免職的嗎???
就我所知,車燈這件事,很多人選擇和解,也有人選擇告到底,這中間要花費多少錢,哪個划算哪個不划算,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去談了,我是建議我的供貨商和解啦,因為發明專利不像新型專利那麼容易拿到,況且還有出國比賽,所以後來就和解了.希望版大的朋友也能早日脫身,真心祝福全台灣的賣家,早日能有一個健全的法律保障!!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