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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嚕@@瘋狂婦人 有圖有真相

hawkchen2 wrote:
別以為在馬路上騎單車...(恕刪)


同意+1

我也很怕這篇報導之後公車司機會更猖狂,

呼籲大家沒事不要騎馬路吧!!

我還是繼續龜我的自行車道

大眾運輸、首善之都,再聯想到明年要進入已開發國家。

一整個就是諷刺,

還有最近的飆車、殺人,

台灣人的道德水準真的是持續下降。

各位如果有為人師表及父母的真的要好好教育下一代,

不要再讓台灣向下沉淪了。
話說:這2年多來~交通法規慢慢的已經跟的上時代進步的潮流了............
交通單位很努力的在推行所謂(路權)的觀念上~~~~~
這實為可幸之處......
否則再這麼搞下去~(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這條惡法亦是法的法條真的是害人不淺呀!!!!!!!!

好了不多說~進入正題::::我先拿我其中一位朋友作例子(真實案例)
那件事大約發生在5年多前(這已經算是比較近期的一個)~那時還沒有所謂(路權)這玩意兒出現的年代裡

我朋友騎機車在仁愛路上~前面是綠燈所以他直走...
忽然間一位行人跑出來他沒看見~煞車不及然後撞上去.....
(仁愛路上很多行道樹~行進間剛好有死角產生~所以才會來不及反應就撞上去......
後來才知道這位行人他是位老師).....
雙方鬧上法院去處理........
後來法院就是直接判我這位朋友(應注意而未注意).......
還賠了10多萬元勒..............

要是換成是現在~說不定我朋友一毛錢都不用付呢!!!!!!!!!!!


再來~我說的領有職業駕照的意思是如下啦:::

話說::::只要是從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其報酬之有無,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非所問,只須其具有反覆繼續性,即足當之,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故法律上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換言之,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本題職業駕駛人既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上頭這一小段引用自網路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1402308


hawkchen2 wrote:
別以為在馬路上騎單車...(恕刪)


不要懷疑

台灣人的公民素質 真的比較低.

姑且不論事情的對錯.

大讓小 是基本的行車禮儀.

這裡說得不是對錯.

對錯有交通法則.

這裡說的是行車禮儀.

小車遇上大車 小車就是危險弱勢的一方.

就像行人遇上車輛 行人就是危險的一方 所以車輛永遠需要先禮讓行人先行(即便是單車 遇到行人也要禮讓行人 ).
強勢的讓弱勢的 是基本的行車禮儀.

也許你開車很有理 也許小車真的佔用到了你的專用道.
交通法則你是對的 小車是錯的.
但是幫幫忙 讓一下 也許小聲的巴一下. 但不是就覺的有理 就壓過去.
小壓大 大車不會出事 但大壓小 小車會出人命.

台灣騎單車真的很可憐.
要被輿論罵大頭症.(難道其他 車輛使用者 你們沒有大頭症嗎)
連社區騎單車都要被嫌噪音, 難道單車發生的噪音 會比機車 汽車大?
市區路上還要被 摩托車 汽車 砂石車 公車 夾殺.

一趟環島讓我體會到.
蘇花高不是台灣 單車環島 最為危險的路段.

市區才是.

尤其過了 台中 以北開始的都會區 越往北越危險.
桃園 台北縣 路小 車多 狀況多 是危險之最.

好幾次都以為自己要 魂斷環島夢.

跟市區的 突然竄出的 車輛, 突然右轉不打燈號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車輛 , 突然緊急煞車的車輛相比.
跟 突然竄出 闖紅燈的車輛 , 跟 在慢車道 從你的左側高速通過的車輛相比.
最誇張的是市區無處不在的逆向來車.

蘇花高的砂石車司機 和善可愛多了.
highway17 wrote:
那我想請問,這種公車欲靠站的情況下,旁邊有單車,司機該如何做才好?難道要停下來等那位大嬸慢慢騎過去喔?...(恕刪)

本來就應該這樣不是嗎?
我開車右轉或靠邊時,如剛好旁邊就有腳踏車或騎的很慢的機車
我可以選擇再踩油門槍先一步衝到他前面,也可選擇就等他過去,
搶先一步,如對方脾氣好或自認倒楣,那沒事,不然就等著吵架
等他過去,就多等個5秒罷了,雖然可能在心理唸"怎麼騎這麼慢"

sen305 wrote:
你們以為公車司機上班都很輕鬆,當你再休閒的的時候,人家在駕駛座上已經呆了10幾個小時.多替別人想一想,是會省掉很多糾紛的!

開砂石車的不辛苦嗎?計程車呢?貨車?
怎麼知道剛被憋到旁邊的腳踏車,人家不是工作了一整天,還要騎腳踏車回家照顧小孩?
發生交通糾紛時,不是看誰辛苦吧?
是交通規則和禮儀的問題吧?
臺灣特有亞種 wrote:
話說:這2年多來~交...(恕刪)

OK~~不論其駕駛係自用小客車或其他之車輛,均不失為業務上行為之性質,其發生車禍,自應論以業務過失論處。
開公車是執行業務,以業務過失論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應該沒司機願意以身試法,故意白目之說有可能嗎?
你朋友很倒楣,不過想想以前被酒駕撞死的,應該感到慶幸!
lazyworm wrote:
開砂石車的不辛苦嗎?...(恕刪)

開一整天的車都很辛苦,但你說的車在影片中都沒有!(你可能沒看吧!)所以我才說公車呀!
騎單車也可能剛下班要回家照顧小孩,影片最後公車司機發現單車騎士有喝酒耶.上班還能喝酒真幸福!
sen305 wrote:
影片最後公車司機發現單車騎士有喝酒耶.上班還能喝酒真幸福!...(恕刪)

搞不好是酒店下班....
重點在於不能用職業來判斷是非
如果今天騎單車是個老婦呢?我們是不是就要轉為同情她?
話說回來這件事對錯跟她喝不喝酒是兩回事
如果是公車司機的錯,不會這樣就變成對,只是酒駕這條還是犯法
如果是單車的錯,在加酒駕就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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