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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車啦....希望有騎車的人開大燈....

逆向行駛的自行車被汽車撞倒
的刑事鑑定不會太難啦

如果是正面對正面撞擊,自行車的正面或者正面周邊的側面一定是受損嚴重
如果是追撞,則是自行車的後面及其測邊會受損較為嚴重
就把一輛自行車分成前後兩部分
很容易可以鑑定出撞擊的相對位置關係

萬一來處理的員警比較不懂
我們自己也可以趕緊拍照存證

嗯 可能最近CSI看太多了
呵呵

其實我自己也有騎車
我騎車不但會等紅綠燈,有時甚至是牽車過十字路口的
神戶齊 wrote:
應該要修法......
1.腳踏車輛夜間如無前後照明設備不得上路...違者罰款(1200~1800)...屢勸不聽者,開公共危險罪........
2.要戴安全帽..違者500(這個有沒有我忘了)
3.闖紅燈&違規右轉.......比照機車辦理
4.公園,鬧區,人行步道,非公路及自行車專用道,應禮讓行人優先
(更絕一點應該要寫說...凡是人行道皆得下來牽車,不然視同機車行駛人行道)
5.逆向行駛,比照機車辦理


順便把
6.腳踏車要考駕照,保強制險(這樣出事才有保險的保障).
7.腳踏車牌照,牌照稅(腳踏車也得管理吧,)
8.路邊停車收費(跟機車一樣佔道路空間,收費合理)
9.速限30km/hr違者視同違反公共安全罪(高速會使騎士體能消耗快,反應慢)
10.護膝,護肘,後視鏡強制配戴加裝(安全第一,是為了大家好)
11.禁止改車(比照汽機車,總不能讓你加裝噴射火箭,時速飆100)


要立法就要立的完善點.......你的那些太小case.

單車法
aniceb2k wrote:
~我是真的很贊成直接撞下去
畢竟刑法第12條以及第23條都是樓主的有利後盾

小弟剛好對刑法涉獵不深想請教一下刑法第13條是在講甚麼?
又如事主以刑法第14條與有過失判刑,除可能之易科罰金外,在民事上應否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詩萬首 酒千觴 幾曾著眼看侯王
大大真可憐

身為單車人

也要跳出來替大大講一下話

那台美利達騎士太機車了
yuan1980 wrote:
順便把6.腳踏車要考...(恕刪)


現行道安規則即已適用.....

第119條:[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第109條第1項:[夜間應開亮頭燈。]

要怪公務人員執法不力以及民眾守法精神不足的相輔相成
詩萬首 酒千觴 幾曾著眼看侯王
OK~度過了一個愉快又充實的情人節~繼續玩囉~
糯米小子 wrote:
感覺你有單車大頭了....天黑了還沒開車燈甚至對方不知是不是在講電話這一刊也知誰佔贏面吧!我有單車也有機車更是汽車主!但就這樣看也知單車騎士太不該了.還有之前有2個案例單車未裝方光片以至後方機車追撞至死.聽說單車要負責耶!!我沒看錯或記錯吧!在者說難聽點的若真撞上了因天黑對方又沒開燈誰能知道有來車地上沒煞車痕要怎樣確認機車騎勢有咪有超速?再者真撞到了或許傷重的是單車騎士耶!還要去爭誰對錯嗎?

單車大頭嗎?我頭是很很大....不過跟我所陳述的沒關係~謝謝~
您說的那則我知道:
該名單車騎士因未裝反光片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
但因犯後態度良好且與其家人已達成和解,故宣告緩刑兩年。
但想請問各位,假設相同情況,死者換成是那位單車騎士的話,結果又是如何?
機車騎士會不會被判過失致死呢?
等等如果有想回應不會的,先恭喜你們,因為你們沒遇過這樣的事故
無論如何,晚上騎車該有的燈該裝的東西一定要裝上去~以免害人害己!
再者肇事現場如果有造成重大傷亡時,事故鑑定一定會驗得出來。包括煞車痕、車損程度、散落物品距離等。
不要以為現場無目擊者或攝影機而推拖就逃得掉刑責了,台灣的司法機關沒那麼兩光。
無論是誰對誰錯,一但有事故發生對兩方都是很大的傷害,
因此事前做好預防:不違規不超速不逆向確實使用照明裝置,事故發生率不就自然減少了嗎?

糯米小子 wrote:
說真的我倒覺的你這些文該拿去給你朋友看到底是那有錯了.你羅輯也不太對!再者你也是在電腦後面打字說話的.若爾後真有單車騎士照上述所跟進那出事你是不是也要負責?!?
路上是有2輪4輪甚至是24輪以上不單是跑高速公路連山路砂石車有不少若真照樓主所述也是砂石車不對??現在不該在像以前一樣是大車不對了....我很好奇你是幾年級生....

抱歉你上面這段話引用的回應篇數跟你的內容好像無關加上跳來跳去的我實在看不太懂,
就算單就這段來看的話,也不知道跟我以往所發文內容有何相干?這起事件大車小車又有何關了?
跟超速逆向不開大燈才有關係吧?
至於我是幾年級生就不用太關心了,我有家室別對我有非分之想,謝謝

糯米小子 wrote:
那是不是單車也該雙手綁起來以死亡騎法去騎??若機車騎勢因此受嚇急忙轉向若死傷的是自己那不是又被單車騎士看笑話了?
上述情況真的撞到了...機車的責任永遠比腳踏車大... <<< 這句我真想知道你由那判定的!
但是超速行駛更加該被譴責吧??? ))) <<<< 好像單車騎士沒開燈耶.這跟時速多少有差嗎?有人騎慢還是反應不及呀!
由此可知你常騎單車才得以此說..........

這段話更好玩了,不知道你所謂的綁雙手死亡騎法之類的又是哪冒出來的?
我之前說100過彎那些所要表達的是要請樓主騎慢點而已,
沒想到你可以將之延伸到綁雙手騎單車...哈哈...真的很佩服你的想像力
至於責任歸屬是法院判的,不是我判的。
我只是將我知道類似案件(純就車輛違規肇事,非單指單車)的判決轉述,
當然類似案件非常多,又因客觀條件的不同會有不同判決結果,並不代表單一事件的判決就適用於全體。
至於從何而來我想也沒必要告訴你是吧?
至於最後一句話更是經典了,這跟我有沒有騎單車竟也有關係?
哈!了不起,這也讓你看出來了。不過隔週休騎一次河濱真的很常騎嗎??那為什麼我瘦不下來.....

a1277034 wrote:
希望有看到這篇的大大...(恕刪)

多謝這位大大指教,玩玩而已沒那麼嚴重啦~放輕鬆點當看戲就好

搖滾胖胖 wrote:
下次請直接給他撞下去,

我說真的事後又不一定要負責.
(恕刪)

你說的喔!!你確定你很認真喔!那當然OK啊!不過.....你先上我候補!
等你撞傷(死)人還沒半點事的時候記得通知我,我一定加入!!

aniceb2k wrote:
如果樓主沒超速的話~...(恕刪)

此人言論自動忽略。
鋼管怪叔叔 wrote:
小弟剛好對刑法涉獵不深想請教一下刑法第13條是在講甚麼?
又如事主以刑法第14條與有過失判刑,除可能之易科罰金外,在民事上應否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恕刪)

大大千萬別跟他認真啊!!跟他認真才真的輸了......之前他回應的內容更有趣,不過....好像被砍文了...


埃西 wrote:
大大千萬別跟他認真啊!!

埃西大大,這就是你不對了,小弟聞道若渴虛心向aniceb2k大大求教,當然是認真的很您老這麼一攪局,aniceb2k大大一氣之下不說了,豈不害了小老兒學習機會
詩萬首 酒千觴 幾曾著眼看侯王
鋼管怪叔叔 wrote:
埃西大大,這就是你不...(恕刪)

不會啦~就我所知他很熱心的~相信很快就能拜讀他的大作了
aniceb2k wrote:
如果樓主沒超速的話~我是真的很贊成直接撞下去

畢竟刑法第12條以及第23條都是樓主的有利後盾

但今天樓主有超速行為

確實已經無法完全用阻卻構成要件來達到阻卻違法之效

但是今天就算樓主撞死該白目單車騎士

就要擔當刑法第14條中有認識過失之責

如果狀況允許或許還可以用第24條來緊急避難一下

說真的~很可能用罰金就換一條人命

改不了急性子,等不到aniceb2k大大指導,自己翻書看了看....

中華民國刑法
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拿這個當後盾,我想必須符合[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這個要件

接著就是刑法故意或過失的規定...
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而aniceb2k大大又說:[我是真的很贊成直接撞下去]顯然是符合第13條所訂之故意行為,不是aniceb2k大大所說第14條之過失,更無第12條適用之可能,邏輯一整個不通

再往下看去
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以13條認定,則適用271條規定,與以14條認定適用276條處刑天差地別,又怎麼會有:[用罰金就換一條人命]的說法出來?

另外,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直接撞下去然後告訴法官是正當防衛之緊急避難行為?
照這個邏輯推下去,只要擁有合法路權,不違規就可以一路撞下去,考慮買台坦克車來開了
詩萬首 酒千觴 幾曾著眼看侯王
鋼管怪叔叔 wrote:
改不了急性子,等不到...(恕刪)

引申閱讀一下,請鋼管大指教
依據 刑法第29 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那麼以下這幾位:
Stefano wrote:
因為坦白說,寧願對方死,也不要我死
不然自己為了閃對方,發生意外怎麼辦? 對方還當笑話哩
萬一真的撞了
再來釐清責任歸屬吧(恕刪)

搖滾胖胖 wrote:
下次請直接給他撞下去,
我說真的事後又不一定要負責.
且對方對自己的生命已經那麼不在乎了,你也沒必要替他想那麼多.(恕刪)

gorenew wrote:
假如是我就直接給他A上去
反正是他逆向於法於情他都不對
且於理他沒開大燈更不對
所以直接報案由就行
而且機車撞自行車看誰倒楣
到時反而是他要賠你 而且如果你還有保險哪就賠更多 哈
(恕刪)

aniceb2k wrote:
如果樓主沒超速的話~我是真的很贊成直接撞下去(恕刪)

如果日後樓主或其他閱讀過這篇討論的人,依照上面這幾位所言去做,
而使人受傷或身故,後又被檢調機關發現為故意行為,當事人則辯稱為閱讀以上言論後所為之。
那麼這些人是否構成上述犯行?若是的話,以上言論是否為最直接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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