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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
我想是因為竊賊知道您的上班地點神聖
所以幾經觀察
確定最完美路線後就動手



結果呢





半路發現被錄影機拍下過程和車牌(一定是機車)



所以就物歸原主




重點來了










因為這樣就不會觸犯竊盜罪







又將鎖鎖上表示連鎖都沒偷竊或是
破壞後以等值物品歸還


這樣就不夠成違法或犯罪哩





但是要小心



再小心




因為小偷花了成本就一定會再來
就像偷不到東西就要拉稀(拉便便)一樣




好車不離身(十條街外遠遠光看高一截坐墊就知道好車在哪)


我在立院和財政部掉過兩輛單車(離警衛不到30公尺)
一輛鎖兩條鋼絲鎖綁在路燈另一輛鎖U型鎖
立院駐衛警錄影機有錄到竊賊但是車牌不清

不到20秒剪掉鋼絲鎖(因為鎖在路燈桿)

然後一手扶單車(可能機車架有燒焊一橫桿)一手騎機車
前後不到45秒就揚長而去
如果是U型鎖就直接搬上機車橫桿回去再處理
一般的切割機一下就鋸斷

還是我的老話

搬到室內安全處
車不離我
我不離車


單車一點都不貴

只要掉了都很貴


嗚嗚嗚嗚........




嘻嘻
我想是因為竊賊知道您的上班地點神聖
所以幾經觀察
確定最完美路線後就動手



結果呢





半路發現被錄影機拍下過程和車牌(一定是機車)



所以就物歸原主




重點來了










因為這樣就不會觸犯竊盜罪







又將鎖鎖上表示連鎖都沒偷竊或是
破壞後以等值物品歸還


這樣就不夠成違法或犯罪哩





但是要小心



再小心




因為小偷花了成本就一定會再來
就像偷不到東西就要拉稀(拉便便)一樣




好車不離身(十條街外遠遠光看高一截坐墊就知道好車在哪)


我在立院和財政部掉過兩輛單車(離警衛不到30公尺)
一輛鎖兩條鋼絲鎖綁在路燈另一輛鎖U型鎖
立院駐衛警錄影機有錄到竊賊但是車牌不清

不到20秒剪掉鋼絲鎖(因為鎖在路燈桿)

然後一手扶單車(可能機車架有燒焊一橫桿)一手騎機車
前後不到45秒就揚長而去
如果是U型鎖就直接搬上機車橫桿回去再處理
一般的切割機一下就鋸斷

還是我的老話

搬到室內安全處
車不離我
我不離車


單車一點都不貴

只要掉了都很貴


嗚嗚嗚嗚........




fox1016 wrote:
可憐....人家隨便...(恕刪)

這麼輕易就脫口揶揄別人"可憐"
大大,這麼高聳的自信是從那邊生出來的?
等等事過多天後你有騎走嗎
但先要拆鎖,如何拆呢
如果車主已騎走那就好了
34etegfg

SSALEX wrote:
整段討論讓我想到.....(恕刪)


某大大提起柯南.. 我傳給柯南迷老妹來爬文. 她的爬完的回覆是: 你知道嗎... 我也解過人家的鎖... 小學六年級的時候
既然你可以定奪人家的生死
就讓那小偷死了吧
感 謝 大 大 無 私 的 分 享
我有一點很好奇
如果對方有"破壞"樓主的鎖
是不是可以告他毀損他人財產?
還是毀損罪只有規範在公家財產類?

(或許你可以在裝一個機車大鎖上去
試看看對方的技術如何....)
jjguaiguai wrote:
既然你可以定奪人家的...(恕刪)

呵呵~~~~~丟個"狗頭鍘".........當場鍘了他~~~~~



威嗚..~~~~.........................................

Ahan/阿翰......
時代的騎士 wrote:
我被幹了腳踏車是價值...(恕刪)

難道版主的單位 擁有的是傳說中的 "死亡筆記本" 嗎
chechee wrote:
其實樓主說:「我是在某公家單位上班,該單位具有定奪人生死的權力」
應該是沒有錯啦,
該單位的確在法律上是有這個權力,

這個我有不同看法
不過不是刻意玩文字遊戲喔
法院(假定發文者是在法院好了)並沒有支配或定奪人生死的權利
even法官也沒有!!
一個人被判死刑,只應該由他的犯罪事實和他所觸犯的法律罰條所決定
不是 你今天到高雄法院就死定了 換到花蓮就可以無罪開釋
發文者用"定奪"也令人反感 當然包括他的「竟然敢這樣搞我車?」
這個毋庸置喙 人人皆知

"定奪"
這個動詞應該要留在古裝劇裡 諸如: 恭請皇上定奪
我想 如果今天我們還聽到像"恭請總統定奪" 或 "該犯人的生死全交由法官定奪"
那 台灣就不算法治社會了吧
你也不想不過闖個紅燈 就被不喜歡你的法官判你死刑吧
法院 應該只是執行法律或解釋而裁定法律刑罰的地方
法官 更應只是熟讀法律 而遵循法律來提供執法者一個刑罰量化的公職
所以 當這個可能是法院替代役男的發文者(這個是參考某網友回文及翻查該作者前文的臆測)
提出這樣一個"定奪人生死" "知道的人就知道" "竟敢這樣搞我車"
我想
也會讓我覺得略為反感+1
不過 畢竟他在某方面是被害者 這點也該給予同情(損失一把鎖也是損失 精神上也得加上)

我僅僅想和大家討論"定奪"和法院所擁有的職權
不想去苦苦相逼該作者 切勿再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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