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是民事,民法第一條開宗名義,「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法理可涵蓋國外法源跟判例,難道有哪個國家支持民眾騎車不要戴安全帽嗎?
還是騎自行車戴安全帽違反公序良俗?是政府不應推廣的行為?
最後同樣是民法,217條告訴我們「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和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個人推斷以上,法官合理減輕市政府賠償金額,請問台端哪裡不妥?
如果爭議點是賠償比例,那或許有話說,因為未戴安全帽判50%責任確實看來偏高。
但如果致死原因是頭部受創,帶安全帽或許可減輕其傷勢時,這個判決就容易被理解。
所以小弟私以為以上某樓友說,「依法行政」在此案例作為結論,並無不妥。
ckjhs wrote:
怎麼会把一半的責任推...(恕刪)
blackeyefum wrote:
仔細看看照片,上面有...(恕刪)
這位福爾摩斯看得真仔細,那請教您有沒有看到左上還停了一輛自行車呢
基本上事故現場都會用黃帶隔離, 那些黃帶肯定是出事以後才綁上的, 所以事故車輛才會留在裏面, 而非當時死者硬闖
再看一下那條路, 一邊是鐵絲牆, 一邊是水泥栅欄, 若是一開始就綁上黃帶, 那肯定就是封路了, 依先前的討論串及照片判斷, 出事的當下現場是沒有黃帶的
這件事不論死者有沒有戴安全帽, 施工單位和主管單位的過失都是不容置疑,
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應賠償
另外我想請教一下那些支持 "因為騎士未戴安全帽就視為過失" 的人, 若有人走在人行道上, 什麼標示也沒有, 突然掉一個螺絲下來把行人打死了, 你們也會支持 "經過工地不戴安全帽是自已的過失" 所以施工單位可以免責或減輕其責嗎?

新聞照,紅圈為摔車地點.
時間:是2013,去年9月發生的事(當時01也有討論過).
地點:台北市南湖右岸河濱自行車道(就是要接汐止河濱車道的那段路)
工地:內湖垃圾山清除統包工程,11號開挖自行車道,工程延誤沒做完,
鋪了3塊鐵板遮蓋,也設置施工告示,沒警示燈,但確認自行車行經無異
才離開。
*(並非之前照片中兩旁都是開挖的深坑,中間只鋪一塊鋼板)
事發經過:照明昏暗的緩下坡彎道,警方表示,車道因施工坑洞,上面鋪了
3塊長寬各6公尺、凸出路面5公分的鐵板遮住,研判可能是夜間視線不佳,
死者沒注意到地上有鐵板,才會在車道摔倒。
(鋼板凸出程度,請參考前面網友轉PO的新聞照片)
傷勢:在內湖垃圾山旁的南湖右岸自行車道被民眾發現,涂男無明顯外傷,
但意識昏迷,有嘔吐、抽搐的狀況,18萬的單車也摔壞,前輪爆胎、輻條
斷裂,民眾緊急打給119送往三總急救,15日仍傷重不治。
*(很明顯是因為摔到頭才傷重不治)
後續:原本環保局願意負全責,賠償900萬國賠金
但國賠會認為,當時騎的是專業競速車,雖然法律「沒規定戴安全帽」,
但使用危險性工具,還是必須盡到「自我保護的義務」也需負一半過失責任
,國賠金砍半
之後北市府由於此事,而著手擬議自行車限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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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有陣子常騎這段路,印象中所謂的下坡彎道只是河濱很平常的坡/彎.
依我而言,就算是白天因為要避免危險(不知道會不會有路人或併騎),過這個彎
之前都會剎車.
車速要有多快,才會因鋼板沒鋪平有落差而"前輪爆胎/輻條斷裂/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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