妞妞就是阿馬尼 wrote:
自行車=腳踏車,本來...(恕刪)
應該是有相關路權,但沒有硬性法規?
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資料來源:交通安全路口網: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妞妞就是阿馬尼 wrote:
自行車=腳踏車,本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