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wu9587 wrote:
再貼一次,怕某些熱愛單車的人選擇性看不到!!
還查到相關規定:
除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人行道上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任何車輛的。
這樣夠清楚了吧!!
你寫的不是條文,且有誤導人的嫌疑
這個才是條文
第九十條之三(必要標誌或標線之設置)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條文只說可以設置停車處,這個可以規範在停車的部分
但卻不能規範臨停的部分,尤其人在的情況
所以路邊才會有紅黃白線的分類去規範汽車在沒停車格的情況下該怎麼停車
這個規則你要說適用單車也可以
若你確定那邊不能停,那就麻煩你告訴大家花圃跟椅子周圍是有畫黃線還是畫黃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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