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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單車騎士,可憐的行人(關於路權)

事實上我開這篇還是有所反諷
單車一定要騎在人行道嗎
還有單車在人行道上可以我行我素嗎

一堆人巴不得單車滾去人行道
但是那些人真的有去了解哪些人行道可以騎車
哪些人行道是行人專用道呢
我敢說
一堆騎機車的人一定不知道
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是不可騎車的
但是有騎機車的去遵守嗎

我承認
我走人行道時討厭一堆機車亂停亂竄
我走人行道時討厭騎單車的在我後面當我或叫我走開
但是我目前可做到的
我在騎機車時
在人行道我會用牽的
看到單車或騎山路我會騎慢一點
我騎單車時
在人行道會慢慢兔,不會去趕前面的行人
馬路上能多靠右就靠右,以我不危險為主
我只知道我會做到尊重他人
至於不懂尊重他人的人呢??
還有人嗎????
以下為台北市政府回應
目前自行車於現行法規中係屬「慢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依規定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
故本處考量淨寬2公尺以上的人行道(1輛自行車與1個行人可以交錯的寬度)、行人服務水準與道路環境等條件允許下,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並設置「人車共道、行人優先」標誌,上述條件之人行道雖開放自行車騎乘,騎士仍應依標誌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

南勢 wrote:
以下為台北市政府回應...(恕刪)

太感謝南勢兄了
這樣一來許多爭議就可迎刃而解
比如
下公車被車撞者自己也有錯啊
玄明 wrote:
當下我在公車上.兩個都有錯啦.要是我就不會被撞道.因為其車的沒看路.下車的也不看路如果有行人也會撞到.所以兩個都去收收驚吧


或者更扯的是
俺要打十個 wrote:
女 馬 白 勺。又是該4的歐巴桑,以為馬路都是他的,
走人行道覺得行人最大,
騎機車時覺得馬路上自己最大
自己走在馬路上又變成行人最大
得理就可以不饒人

可憐的前輩,晚輩就有樣學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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