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我開這篇還是有所反諷單車一定要騎在人行道嗎還有單車在人行道上可以我行我素嗎一堆人巴不得單車滾去人行道但是那些人真的有去了解哪些人行道可以騎車哪些人行道是行人專用道呢我敢說一堆騎機車的人一定不知道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是不可騎車的但是有騎機車的去遵守嗎我承認我走人行道時討厭一堆機車亂停亂竄我走人行道時討厭騎單車的在我後面當我或叫我走開但是我目前可做到的我在騎機車時在人行道我會用牽的看到單車或騎山路我會騎慢一點我騎單車時在人行道會慢慢兔,不會去趕前面的行人馬路上能多靠右就靠右,以我不危險為主我只知道我會做到尊重他人至於不懂尊重他人的人呢??還有人嗎????
以下為台北市政府回應「目前自行車於現行法規中係屬「慢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依規定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故本處考量淨寬2公尺以上的人行道(1輛自行車與1個行人可以交錯的寬度)、行人服務水準與道路環境等條件允許下,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並設置「人車共道、行人優先」標誌,上述條件之人行道雖開放自行車騎乘,騎士仍應依標誌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南勢 wrote:以下為台北市政府回應...(恕刪) 太感謝南勢兄了這樣一來許多爭議就可迎刃而解比如下公車被車撞者自己也有錯啊玄明 wrote:當下我在公車上.兩個都有錯啦.要是我就不會被撞道.因為其車的沒看路.下車的也不看路如果有行人也會撞到.所以兩個都去收收驚吧 或者更扯的是俺要打十個 wrote:女 馬 白 勺。又是該4的歐巴桑,以為馬路都是他的,走人行道覺得行人最大,騎機車時覺得馬路上自己最大自己走在馬路上又變成行人最大得理就可以不饒人可憐的前輩,晚輩就有樣學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