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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自己的車禍與後續問題分享

每個人騎腳踏車 都有熱情
每個人也都認為自己不會發生車禍 直到來臨的那一天

2008 11/15 我跟三個朋友打算從台北騎到南寮
在經過西濱 桃園觀音路段的時候 我離前車 在20公尺到30公尺之間
我們是主道 (沿著高架橋) 而我們都有看到一台轎車 在橋墩下 正在減速 等我的前車過了
沒想到車主居然沒停車就加速通過 在來不及反應的狀態下 我就被側撞 幸好 雙方速度都不快
我只有左手腕骨折+脫臼

11/15 發生的事情為何到現在才跟大家分享 並不是因為我手現在才能打字 而是我對於現今社會的伊些現象
感到失望 和無法理解

首先 我其實車禍當下並不覺得撞我的人很糟糕 但是後續的處理方式 讓我覺得這些人很糟糕 撞我的是個女駕駛, 她很害怕 因為在閃紅燈時 她只有減速沒有停車 後續都變成她先生在處理
當然禮貌性的 她們到醫院來看我 並且試圖跟我解釋 她們一點錯都沒有 只是因為不小心沒看到我
並且想要跟我說 是因為我離前車太遠 還有我騎太快 .....................(如果 是我去側撞她的車 那這些話就可以成立 很可惜 是她側撞我的腳踏車 是我先通過十字路口)
但就算這樣 我還是沒有真正討厭這對夫妻
直到 提到賠償問題 她們並沒有打算要"負責" 並且找來了她們在國泰上班的堂嫂 大聲的跟我和我媽強調
一切都會有保險公司負責 因為她們的車有保責任產險 為了不讓這對夫妻 就此逃離任何責任 我強調
必須把我的腳踏車和安全帽維修完全後送還給我 我無法接受 我斷了手後還要自己拿腳踏車去修 花完錢後 還要自己去保險公司請款 就這樣 肇事者同意

但這一切都是她們的謊言
幫我運車回家的朋友 跟肇事者約好了時間 原來不是他要去牽車拿去修 而是帶保險公司去照相
還要求我朋友幫她們去跟捷安特估價修理費.........說的跟做的完全兩回事 並且從那次後 音訊全無


就這樣過了一個半月 中間沒有人連絡過我 保險公司理賠專員只跟我說 他另外指派了一個台北的同事 來協助我
當然 那位所謂台北的同事 也沒有聯絡過我 這件事情發展到這裡 我們主動聯絡了兩次 但是依然 對方還在使用拖字訣 並且 肇事者 和 保險公司 互相唱雙簧....

講到這裡 我想大家還是沒看出真正的問題
我要講的是社會的道德觀念
每台車都被強迫要保責任險 但是 責任險的意思難道是 肇事後肇事者不用付任何責任
反正有保險公司幫我負責嗎? 我想保險公司都只能出錢吧 不是啥都能用錢買回的
今天手腕骨折可能是小傷 但是 我到現在手碗依然無法自由活動 讓我生活上有很多不便 更別說我有位中風的父親需要我照顧
我最近看到某產險廣告就很生氣
根本就在說 撞到人被保險人不用負責 保險公司會幫你橋到好
實際上 怎麼可能........但是回到現實社會 這樣的保險行為的確強化了肇事者完全不想負責的心態
另外這個case 也證明了保險公司根本無法去承擔這樣的責任 更別說 保險公司也不想去承擔這個責任

今天如果你的高級腳踏車 被撞爛了 裡面有很多難找的零件 和你到處找人組裝和你到處找零件的心血
最後只拿到賠償金額 就算對方微笑送上 你會滿足嗎?
我的想法是 不還我一台跟原來一樣 或是同等的腳踏車 我就翻臉

最後 回到問題點
我覺得政府應該詳細規定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理賠專員也不能當調解員 不然 保險業為了吸金
會鼓勵越來越多不想負責的肇事者 不管哪裡都一樣 到最後 有可能 轎車看到擋路的腳踏車就撞下去
反正 保險公司會賠








2009-01-05 2:03 發佈
當初有肇事紀錄嗎?

有就方便查出地址,先寄存證信函給她

附件是受傷以來所有單據影本(含醫療和生活因此不便而增加之先行開支),單車修繕之估價單



這樣萬一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想拖,也留下日後訴訟上的有利條件


如當初沒有和解
最後一次電話告訴他們都沒有處理的誠意

你準備可以去警察局告他們"過失傷害"
保險賠的是民事,"過失傷害"是刑事

你受傷的疼痛+浪費的時間+修養過久可能還會讓你公司對你觀感不好......都不是保險的錢可以彌補
它們會不裡你,應是國泰那個親戚教的

的確~無論發生大小事故一定要報案
警察有報案記錄 對方比較賴不掉
若沒報案, 同行友人也可情商作證
真的上法院
法官大概勸雙方去調解委員會(該關的豬八戒太多了!)

記得如樓上所言
收據蒐集好向她索賠
祝早康復
CASIO WRISTCAMERA WQV-1, WQV-3
樓主有受傷吧
傷害有半年的追溯期
也就是說
因他人受傷
最多半年內都可提起告訴
沒計錯的話
只需有所謂的發生時備案
TO:hugobozzshih007帥哥
依我家以前處理經驗
建議妳跟你的保險員聯絡
他會教你怎麼正確處理這件事
還有最重要的是:當你和對方保險公司簽和解書時 最好你的保險員在

現在要做的是:到法院告他,他跟保險公司才會乖乖處理理賠事情(我家就是一開始沒到法院告, 變成所有事都變你的事 包括車禍鑑定)

朱胖 wrote:
樓主有受傷吧傷害有半...(恕刪)

沒錯,有傷害發生只要"半年內"提告就屬於刑事責任,這樣對方想賴也賴不掉
但是.......有一點小弟不是很清楚,據小弟了解腳踏車在一般道路上是沒有路權的,意思也就是說肇責也有可能是版主喔,這點是小弟的老師上課時提到的,老師本身亦是車禍鑑定委員,約莫一年前上課時講的,當時有提了幾個案例說明.........關於這點不知是否有其他樓主了解的更詳細,或者法條有任何修改?歡迎提出來跟各位同學分享,也希望版主要確認這點喔
m37707 wrote:
小弟覺得對方都已經先予口頭承諾,願以保險理賠了,

這樣還不夠有誠意?

難不成要先拿個萬把塊現金才算有誠意嗎?

gojen wrote:
基本上「保險」不就是這時候在使用的嗎!

gy29002201 wrote:
保險就是轉嫁風險,就是這時候要用到的,

不用保險賠你,那我買保險幹嘛?

又不是傻子送錢給保險公司。
julius35 wrote:
沒錯,有傷害發生只要...(恕刪)


腳踏車也屬機慢車的範圍內....連獸力車都有路權...何況是腳踏車...
hugobozzshih007 wrote:
每個人騎腳踏車 都...(恕刪)


壞事情發生了,接下來的事也不要嫌麻煩去處理,不要再期望對方都是好人..

直接到警局告他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再附加民事賠償,對方會變的很快很積極的...

只要有人受傷了,過失傷害一定告的成,跟路權一點關西都沒有,況且腳踏車也是有路權的,又不是騎上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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