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安:
今天中午,騎著我的FD–806到二二八和平公園晃了一下,結果被開了張勸導單,說是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據開單的員警說,臺北市的公園內都不可以騎自行車。由於上班都會騎到人行道上去,順便請教一下人行道可不可以騎,結果他們竟然說,人行道不是他們在管的,而是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管理的…真是昏倒,公園外的人行道就不是他們的事了。
提供參考:(員警說《勸導單後面有相關禁止事項》,請酌參)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一款: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第二款: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第三款: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款: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第五款: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第六款: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第七款: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第八款: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第九款: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第十款: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第十一款: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第十二款: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第十三款: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第十四款: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第十五款: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第十六款: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第十七款: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第十八款:攜帶危險物品。
第十九款:毀損樹木。
第十二款: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或限制之事項。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