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位優秀賣家

當一個老實的買家和一位優秀的賣家遇到消費糾紛
買家告了賣家後....
優秀賣家寫了答辯書如下:
"本人鄭被告於民國95年5月於台X超X鐵人三項協會上班工作,在95年底時懋X有限公司業務朱先生,到協會推銷介紹單車車架及輪框產品,當時得知黃原告先生有意購買新車種,於是電話通知黃員到協會洽談,黃員看了之後心動就說要購買,站在朋友立場我也樂意幫助黃員購買車架零件輪組之事宜,並噴黃員店員及其姓名在單車車架上上漆字樣…等,單車零組件全部到齊之後已是96年2月,本人即通知黃原告先生,並一同前往高雄市單車店進行組裝工作(店老闆OXO先生是老師傅……),三個人整整組裝工作了一整天才組裝完成,當時OXO先生就發現單車座管太長必須且最好切除,但黃原告先生不同意就作罷也就是目前爭議之一,96年2月完成組車工作,並交給黃原告先生使用練習,在96年3月2X日黃原告先生報名參加由台X超X鐵人三項協會主辦2007XO半島1X3公里國際鐵人三項競賽MX0歲組,並獲得該組第X名好成績,由此可見這台單車組裝過程精確品質良好性能佳,然而經過6個月後也就是96年9月,黃原告先生發現此單車車架有一小裂痕,黃員將車子送到本人處要求幫助處理,本人也就於96年10月2X日將此車架由新X貨運寄往懋X企業公司處理,日子又過了一個多月,電話聯繫才知當時業務已捲款潛逃離開了,懋X公司也愛理不理之下由本人一再詢問及拜託下,此車架才轉往生產工廠做鑑定,台X明X公司品保課鑑定書由第1,2點可了解原先組裝絕對沒有問題,因此車黃原告先生練習及參加過激烈的競爭比賽車子都未發生任何問題,由此可見車子的座管絕對有做調整高度,也因黃原告先生技術未成熟自行調整螺絲而疏忽,未將螺絲鎖緊練習時座管力道的撞擊造成車架的裂痕,由第4點說明依此車架受力結構並未損壞,因此,此車架之小裂痕是因人為騎乘因素造成,絕非車架本身製造問題,所以黃原告提出爭議問題本人站在幫助立場,難能接受,況且懋X企業公司也從未出面協調及處理不應該,本人認為黃原告先生在整個過程當中車子會損壞應該負最大責任,並建議是否由明X工廠出面協商此一爭議事件,或再請單車界專家鑑定是否..."
最後賣家以賠同一車架和少額現金和解,所以法院沒判誰輸誰贏,只是發生這事件後到底誰是誰非?我想公道自在人心
身為買家賣家都要各自警惕小心






2008-09-14 7: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賣家
hkcrugby wrote:
當一個老實的買家和一...(恕刪)


HONDA版也有這類的糾紛,變成HONDA提告...
畢竟網友不是法院的法官,很多事在網路上也無法了解的很透徹,很多網友往往也只看片面之詞,討論時很容易擦槍走火,所以我我虛心的認為買賣糾紛還是盡量別PO上來尋求認同來的好
一、這是您自己的經歷?還是轉載?您是賣家還是買家?看了半天看不懂。

二、賣家不是賠了車架和金錢了嗎?客戶還有什麼不滿的?

三、整篇看來是賣家隨便介紹不熟的業務給客戶,所以賣家自己掏錢賠車架和金錢是剛好而已。賣家還有什麼不滿的?

四、賣家、買家都沒啥好不滿的,也搞不清楚po文主是賣家還是買家。整篇看完,不知道目的要表達什麼。

五、估計這篇會被收抱怨文。
標點符號請用全形字,這樣看的很辛苦!
文章中也沒句號,超難看的@@
我想會被告一定是賣家最後不理會或不肯處理,買家真的想不到別的方法解決才使出的最後手段,所以優良賣家還有待後續態度..... 但又如這篇是賣家自己PO的,其心態又如何?
翔5319 wrote:
我想會被告一定是賣家...(恕刪)


賣家從頭到尾都基於好朋友的立場在幫忙 !
況且賣家也不是負責生產的 !
以此例子 ~ 套用到 G牌 或 M牌 ! 試問你是要告經銷商 還是 G排 或 M牌 !

再者樓主既然要PO就順便連相片一併PO出 ! 只PO文 ~ 把大家都當神人嗎 ?
況且這份答辯書 ~ 也僅是被告的 !
該死的PILI編劇 ~ 沒事居然叫我最愛的 赭衫軍領便當 ~ 掯 !!
(一)
如果是G牌經銷商,那告G牌或經銷商意義一樣,經銷商只算是G牌底下的一個體系,是以G牌的名義與你交易,就像銀行保險員只是銀行的代理人一樣。


(二)
如果是向G牌買斷來賣的,那當然是告賣家,最終售出的商品負責人是誰,責任就是誰。至於賣家要怎麼去告他上游供貨商,那是他們兩造的問題。
如果汽車廠買A牌輪胎、買C牌音響、買F牌大燈、Q牌機油…來組成成車,那誰對消費者負責?當然是汽車廠。至於汽車廠要怎麼去告他的上游供貨商,那當然是他們兩造的問題。
如果某商人買了汽車來賣,那車胎出問題,誰對消費者負責?當然是該商人。至於該商人要怎麼去對他的上游供貨商,那是他們兩造的問題。
對消費者而言,是以誰的名義賣我東西的,就誰對我負責。要不商人批爛貨來賣,然後推給中盤、中盤推給大盤、大盤推給製造廠、製造廠推給零件商、零件商推給加工商、加工商推給原料商…責任沒完沒了!
網拍上有賣家以為自己也只是仿冒品的第三受害者,其實那是錯的。職業賣家要買賣商品,對下層消費者本來就負有商品義務,不是單純的轉手換錢。不管自己是不是受害者,對自己客戶的責任要先扛起來,然後再去找上游算帳去(畢竟你也算是上游的客戶,他也是要對你負責。而不是由他對你的下游負責)。

(三)
如果是某A經銷商介紹到某B商,而受某B商騙,那當然是告B商。
A商不會有事,但A商從此不相往來。
因為是信任A商而接受B商,A商沒有法律責任,但商譽肯定會賠掉。
商場上行走,有些人會隨便拉客戶,有些人很小心羽毛,差別是很大的。

以上(一)、(二)是某次相關演講時聽到的。基本上對消費者而言,誰賣你東西的,那就找誰就對了。別聽賣家東拉西扯的。

裏頭比較灰色的是某商品原生的設計問題,如果被証實是商品原設計的問題,那就是原設計的責任,不是買賣者的責任。但買賣者會被要求有代消費者處理的責任(代寄或代修…等)。
通常這種一告下去就是告很大。
另外就大牌子而言,就算是東西不是由自己經銷商賣出、甚至已經是轉了N手的二手品,但因為東西確定是你設計製造,所以多半也會關心一下,免得法律上站得住,形象被賣家全搞爛。不過這就看事件合理性與公司態度之間的拿捏了。國際上也有些商品是不管由哪賣出、轉了幾手,反正公司一律負責。也有公司的保固條件寫得很硬,只對交易的第一手客戶負責,轉手之後一律不認。
買東西時建議留意一下保固條件。


關於以上第(二)點,小弟有些朋友也是做買賣的,他們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轉手還要負責,那沒人敢做生意了。
小弟不是律師、也不是法官,這只是小弟曾聽過的認知,至於會不會有事,一切以出了事告下去的最終結果為主。以上謹供參考。
以此例子 ~ 套用到 G牌 或 M牌 ! 試問你是要告經銷商 還是 G排 或 M牌 !


如果我是買家,當然告賣家,賣家對買家負責,廠商對經銷商負責,直接告廠商應該沒什麼效果
hkcrugby wrote:
參加由台X超X鐵人三項協會主辦2007XO半島1X3公里國際鐵人三項競賽MX0歲組,並獲得該組第X名好成績,由此可見這台單車組裝過程精確品質良好性能佳...(恕刪)

這是一定的嗎?
又不是機械動力........
謠言止於智者!!

耳根軟的人就被洗腦吧!

買賣時真的要考慮清楚

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產品才是最重要的...

人要站穩自己的立場與想法

不要被別人唬弄幾句就由朋友變成敵人

少一個敵人多一個朋友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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