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於大陸地區奧利論譚.原文如下
http://bbs.auly.com/dtl.asp?pid=18685&cid=20
今年7月,廣西南寧市13名車友相邀去郊縣森林旅遊,不料夜晚露宿時山洪暴發,一名女孩被洪水沖走身亡。女孩的母親狀告車友,要求另12名驢友賠償35萬元rmb。10月19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我國首例遇難車友家人狀告一同出遊的車友案。 宣判結果,領隊以及隊員全部都要承擔責任!一次60元的AA制活動賠償金額高達21萬元!這個案例開了中國戶外運動案件的先河,可以想像,!
騎車的人越來越多.組隊發起團體活動的發起人也很多,團隊活動的發起人是否應該負起整個活動的安全, 以及後續如果出事後的責任問題,
請網上的懂法律的人依現行法律就此案例作分析..讓大家能夠安心
人治 :
是除了法治社會狀態之外的另一種社會狀態。
一般認為,在人治社會的國家中,人數處於絕對少數的特權階級、統治者掌握了大部分國家權力,國家各項法規政策的制定,修改和遵守,是以統治階級的利益為主。而對於各項法規政策的遵守,可以隨著統治階級的利益的改變而改變。
人治社會的主要特徵 :
一般認為,人治社會有以下主要特徵:
以個人或某團體的專斷獨裁為存在的基礎。
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某些特權階級,即可以做對於普通人屬於違法的事情,及享受各種豁免權利。
政府行政存在極大隨意性、多變性。普遍存在人亡政息、任人唯親、朝令夕改的現象。
國家政權高度集中,普通人民不能參與其中。
第2條載明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第7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第8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論。
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19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雖然集遊法中有明確要求必須有"負責人"
不過倒是沒看到意外責任的承擔與歸責是否也是負責人的"責任"之一
還是請版上具法律背景的車友,看能不能針對"負責人"應負的責任來聊聊唄~~
逐夢「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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