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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要看行車還是行人號誌燈?

對方駕駛汽車右轉時

本人同時騎乘自行車從人行道上自行車道直行

當時行人號誌燈應為紅燈 但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 自行車屬慢車

以及台北市自行車管理規則第九條--駕駛人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下列規定:

通過交岔路口時,應遵守自行車專用號誌之指示行止;未設自行車專用號誌者,則依行車管制號誌之指示。

還有最近試辦的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07979 自行車行人共用號誌燈

新聞裡面提到"因此自行車行駛於人行道上若遵循行車管制號誌行進,可能與一般車道右轉車輛產生交織的潛在危險。"

因為自行車遵循行車號誌燈可能會有危險 所以北市才試辦這種共用號誌燈 反面推論自行車應該是遵循行車號誌燈吧?


我是在筆錄中主張我是看行車號誌燈直行的 對方比我早一點過彎

但是因為我沒料到會有車子以這麼快的速度右轉過來 且他過彎壓滿緊的

我看到時馬上右轉要閃躲 原本想說他應該會剎車 結果他沒剎車 繼續往前開 導致我原本預測的右前方路線也被擋住

我車身呈現跟他車子近乎平行的情況

最後還是來不及剎車 左手手把擦到他右側車門 人撞上他右後照鏡

對方說我闖紅燈(行人號誌燈)且騎在穿越道上(這部分應該我應該是騎在穿越道旁邊才對)

但我主張我是直行車 他是右彎車應該要禮讓我

請問這部分有人有經驗該怎麼處理嗎@@ 對方賓士新車 小弟非常抖啊

我當天晚上有去驗傷 隔天有出現腦震盪症狀 都有開診斷證明

目前還在等初判表 聽說保險公司會參照初判表去求償

所以我應該等初判表出來就連絡車主或保險公司公司表達調解和解意願嗎?

對方是名車 如果互陪我也是賠到脫褲...

小弟只希望最後能夠和解不要賠錢 也不求賠償

感謝大家回答!!
2018-07-28 22:06 發佈
由於國內現在自行車有騎在機慢車道的,有騎在人行道的
還有騎在自行車專用道的
跟小弟我二十幾年前每天騎車的情況不同
所以適法跟規定這方面我不太清楚
不過小弟的觀念是這樣的
如果是騎在機慢車道上,就該遵守機慢車的規定
樓主是騎在"人行道"上,就該遵守行人的規定
那麼
為什麼行人號誌燈是紅燈時,你會覺得你是可以通過的?
demon04 wrote:
對方駕駛汽車右轉時...(恕刪)

真是有勇氣阿
我的話
騎在一般道路上(合汽車機一起騎的)
就遵守一般號誌

市區一般道路上的單車道(不過這種的在大條馬路已絕跡 或被塗銷掉了)
也是遵守一般號誌



人行道 跟 單車道混在一起
當然是遵守 行人穿越號誌



且早在2014年就有這種號誌了



我不懂
幹麻多試辦這個
demon04 wrote:
還有最近試辦的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07979 自行車行人共用號誌燈



且之前好像有案例說
單車騎在單車道
過路口要下車用牽的

因為他用騎的 好像被判肇事主因
好像啦
感謝大大回覆

但是我騎的那個路口沒有自行車號誌燈 就是普通的小綠人

如果沒有共用號誌燈就會產生現在這種爭議吧...

大大說的那個下車牽是有規定的 因為腳踏車是慢車 不得(騎乘)侵入行穿線

若要行走行穿線 就應下車牽引並遵守行人號誌

但是目前我找不到有規定說自行車不能騎乘在行穿線旁邊(自行車道一般向前延伸過去就是行穿線旁邊)
<
demon04 wrote:
還有最近試辦的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07979 自行車行人共用號誌燈

這個應該是說
自行車騎在人行道 跟單車道混合在一起的
自行車路權 = 一般行人

自行車騎在一般道路 跟 一般道上畫有自行車優先符號的專用道
自行車路權 = 慢車

這樣懂了嗎

一般人都會誤解 所以才會是辦這個........
初判大概就是你闖紅燈.......


有異議 可以去交通裁決所
要先自費3000
腳踏車就和重機一樣
擁有高速公路外的汽車路權
但也擁有一般機車的路權
所以在馬路上
擁有慢車路權
也同時擁有行人路權

也不是網路說說就有結果
還是要看怎麼判
以台灣機車在事故中容易受傷所以路權相對大而言
腳踏車的路權應該更大,只比行人小一點而已

台灣人開車不讓行人已經是日常
但感覺對於腳踏車是更無視(行人穿越道綠燈時)
直接把腳踏車到擋死等行人是常態
所以騎車還是離汽車遠一點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7464964298.html

YouBike受歡迎,越來越多路口於行穿線旁畫上單車專用道,許多單車族習慣過馬路時,與行人一起看小綠人來決定過馬路時間。 不過,交工處指出,依交通法規自行車屬「慢車」,穿越號誌化路口應遵循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有些路口行人號誌有早開或晚開現象,通行時間與行車號誌不一,單車族要特別小心。 外界質疑,目前多數腳踏車族都是與行人一起穿越斑馬線,有無設置自行車號誌必要?交工處處長陳學台表示,若是沒有自行車號誌,腳踏車族若在穿越馬路時撞到行人,是弱勢族群,可能需負較多的肇責。若是有自行車號誌,就像是為自行車族「點一盞燈」,路權有保障。

裡面寫是應遵循行行車管制號誌指示 還是沒有找到針對在人行道上部分做解釋的..

應該也不會自費3000了 要自費3000不如直接上法院給法官判@@

畢竟如果初判表對我不利 自費3000應該也不會有太大改變 可能還是要走刑民事訴訟會比較有利吧..

84865426 wrote:
真是有勇氣阿
我的話
騎在一般道路上(合汽車機一起騎的)
就遵守一般號誌

市區一般道路上的單車道(不過這種的在大條馬路已絕跡 或被塗銷掉了)
也是遵守一般號誌



人行道 跟 單車道混在一起
當然是遵守 行人穿越號誌



+1

我的話

騎在一般道路,看的是一般號誌
騎在人行道的單車道,看的是行人穿越號誌
demon04 wrote:
對方駕駛汽車右轉時...(恕刪)


我曾在一個一般道路的路口停等紅燈時..

那路口在新竹巨城百貨旁 因人潮很多 所以 假日都有員警在那路口指揮交通..

那路口 是有可以穿越對角線的行人穿越標示..

就是有一段時間是亮行人專用綠燈 當時路口汽機車都會是停等紅燈狀態..

這時候 行人就能穿越馬路口 也能走對角線過馬路..



我就是曾經有一次在那路口等紅燈時 被一位員警對我吹哨 ..

那位員警眼睛看著我 指著我喊:單車路權比照行人 你可以過馬路 叫我趕快起步跟著行人過馬路..

我也一愣一愣的就騎上車把自己當行人過馬路了..

demon04 wrote:

我當天晚上有去驗傷 隔天有出現腦震盪症狀 都有開診斷證明

目前還在等初判表 聽說保險公司會參照初判表去求償

所以我應該等初判表出來就聯絡車主或保險公司公司表達調解和解意願嗎?

對方是名車 如果互陪我也是賠到脫褲...

小弟只希望最後能夠和解不要賠錢 也不求賠償

感謝大家回答!!



你搞錯重點囉...

你身體受傷 腦震盪 對方已經背負一條"刑事過失傷害罪"的責任在身上了..

半年內 對方一定要跟你和解 不然 半年期限內 對方如不跟你和解 你就可以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罪

不和解 過失傷害罪就會成立..(對方會被判刑)

該緊張擔心的是對方 不是你..

初判表出來後 找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對方絕對比你急著要和解)

就跟對方談..各自"敷牛屎" 汽車損壞他自己賠 你受傷也不告他過失傷害..

對方一定會答應簽和解書結案的啦..




你有點天耶..紅字部分 肢體受傷 你就已經站贏面 你根本不必擔心..

一般人 絕對寧願自己賠自己車的修車費 也不會喜歡背一條過失傷害前科的啦.





你的腦震盪傷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前科VS賓士車照後鏡.....孰輕孰重?..

對方賠償條件你不滿意 不和解 你就可以告對方刑事過失傷害罪..

不和解 對方就會被法院判刑成立刑事傷害罪..

你覺得 對方會不會跟你無條件和解?.
感謝大家回覆!!

希望最後真的可以不互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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