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處機車停車格停放大量oBIKE,去電派出所,警員說無法可管;
再去電交通大隊,卻說可以移置保管,個人認為,既然是營利行為,就不該
占用公用停車格才是。昨晚看見該公司的人員在新聞上說,個人腳踏車只有
1個人使用,很浪費,oBIKE可供大眾使用,才是最好的。
問題是個人腳踏車,不會大量占用公用停車位吧,政府針對此亂象,究竟有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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