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家母於上班途中.
行經閃黃燈的十字路口..
由於下個路口是紅燈 所以塞到本閃黃燈路口
被機車撞到前輪 車毀人飛..
救護車送到地區醫院..
醫生診斷後腦勺有血腫..
照X光 要觀察三天 疑似腦震盪..
問醫生可否回家療養 醫生也同意
但是有以下情況 要立即就醫
1.意識漸趨不清或昏迷
2.劇烈頭痛
3.持續性或大量嘔吐
4.自鼻孔或耳道流出澄清液體或血液時
5.呼吸困難或呼吸急促
6.手腳或嘴角抽筋
7.單側手腳無力
出院先陪家母去做筆錄拿三聯單..
回家之後家母就一直昏睡
小弟看過很多車禍..但是家中並沒有處理過..
請問 有沒有啥需要注意..
1.七日內 至分局 申請閱覽或核發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
三十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的作用是要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嗎?
2.車輛毀損(這還好 就自行車歪掉 那台也不貴
3.人員醫療費用及其他衍生費用(請假沒上班等
這些應該怎樣談..
4.員警有說私下和解比較好 但有保留刑事傷害責任告訴乃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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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理性一點...還有請也不要人身攻擊...
都是汽機車的錯...
腳踏車 在法律上比照行人...
行人就算闖紅燈 被撞
汽機車也有責任 "應注意,未注意"
但不是叫大家去闖燈...開無雙模式...
到時候行車紀錄器錄到 就算被撞死...上法院也不會判賠給你...
現在一堆行車紀錄器 不是你嘴上說說就算的....
看影片...
兩邊都有錯...
但腳踏車責任較重...
機車 應注意未注意...
腳踏車橫越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 未戴安全帽....
槽化線 雙方都不應該行駛.......
腳踏車在法律上是屬於“慢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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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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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走斑馬線是違法的,危害到行人路權
除非人行道上有腦殘的自行車專用道
不然請合法正確使用機”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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