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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騎自行車被撞車禍處理方法

請問..
家母於上班途中.
行經閃黃燈的十字路口..
由於下個路口是紅燈 所以塞到本閃黃燈路口
被機車撞到前輪 車毀人飛..
救護車送到地區醫院..
醫生診斷後腦勺有血腫..
照X光 要觀察三天 疑似腦震盪..

問醫生可否回家療養 醫生也同意
但是有以下情況 要立即就醫
1.意識漸趨不清或昏迷
2.劇烈頭痛
3.持續性或大量嘔吐
4.自鼻孔或耳道流出澄清液體或血液時
5.呼吸困難或呼吸急促
6.手腳或嘴角抽筋
7.單側手腳無力

出院先陪家母去做筆錄拿三聯單..
回家之後家母就一直昏睡

小弟看過很多車禍..但是家中並沒有處理過..
請問 有沒有啥需要注意..
1.七日內 至分局 申請閱覽或核發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
三十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這些的作用是要釐清雙方責任歸屬嗎?
2.車輛毀損(這還好 就自行車歪掉 那台也不貴
3.人員醫療費用及其他衍生費用(請假沒上班等
這些應該怎樣談..
4.員警有說私下和解比較好 但有保留刑事傷害責任告訴乃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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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理性一點...還有請也不要人身攻擊...
2015-04-22 18:48 發佈
acih1981 wrote:
4.員警有說私下和解比較好 但有保留刑事傷害責任告訴乃論權


這個絕對是 吃案的說法

就保留所有 費用單據(理賠用)+事故現場證據
直接申請 調解委員會 調解
不然 就直接提告 傷害罪

之後 依程序跑 事故鑑定+調解或上法院吧
不過 可以等傷好 事故6個月內提告 傷害罪 同時最好有備案相關記錄資料
(至於事故責任比例 網路上都是打嘴炮 聽聽就好)
我弱弱的表示~~~
我覺得是機車的錯捏~~
因為行經路口及有槽化線(黃素網格)的地方~~應該要減速捏~~
我看那女機車騎士完全沒有停下來捏

我這說法對嗎??


請知道的人解答一下~~
沒特別明顯重大違規
都是汽機車的錯...
腳踏車 在法律上比照行人...

行人就算闖紅燈 被撞
汽機車也有責任 "應注意,未注意"


但不是叫大家去闖燈...開無雙模式...
到時候行車紀錄器錄到 就算被撞死...上法院也不會判賠給你...
現在一堆行車紀錄器 不是你嘴上說說就算的....



看影片...
兩邊都有錯...
但腳踏車責任較重...

機車 應注意未注意...


腳踏車橫越車道
未依規定行駛 未戴安全帽....


槽化線 雙方都不應該行駛.......



VERYSUPERarcs wrote:
槽化線 雙方都不應該行駛......(恕刪)


這是閃黃燈的十字路口...
機車走主幹道.
自行車巷子口過馬路..

如果這邊都不要行駛 要如何通過?

本十字路口只有縣政二路閃黃燈..忠孝路無號誌..家母走的就是忠孝路
到中央時是用牽的..後來是看到下個路口紅燈車輛塞到本路口才騎車才通過
看到機車已經煞車 機車未注意而撞上家母
那個叫做 黃色網狀線 禁止臨時停車







VERYSUPERarcs wrote:
沒特別明顯重大違規
...(恕刪)



問一下~~
你說~~腳踏車橫越車道~~

請問地上似乎沒有雙黃線~~也沒有雙白線~~唷~~
所以這個地方是個出入口唷!!

若今天是汽車捏??
今天剛好腳踏車在前面~~不然也有另一台阿替死迴轉~~
今天若是機車撞上迴轉的汽車捏??
會是誰錯??


你說~~未依規定行駛 未戴安全帽....

目前只有建議騎單車戴安全帽~~並未強制唷~~~




你說~~槽化線 雙方都不應該行駛.......

那~~所以那個地方不管橫向或縱向都不可行駛~~
那..........所有的交通工具及人都要用跳的過去嗎??


個人覺得~~說法怪怪的~~
可以在解釋清楚一點嗎??
北韓01萬萬歲 wrote:
問一下~~你說~~...(恕刪)


腳踏車比照行人
橫越馬路時 應該行駛於斑馬線上...
並非由對向車道 橫跨至此...

更不應該出現至此...

機車直行車主幹道 有絕對路權的.......
頂多背應注意未注意....


這種刑事傷害都告不成的.....
什麼時候腳踏車的路權跟行人一樣了?

腳踏車在法律上是屬於“慢車”的一種

====================================================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腳踏車走斑馬線是違法的,危害到行人路權
除非人行道上有腦殘的自行車專用道
不然請合法正確使用機”慢“車道...
槽化線可以開過啊
只是不能停在上面等紅燈

照情況來看
機車直行方是紅燈
本應減速
再加上撞的又是腳踏車...

機車要負大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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