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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原來偷來的車 賣不掉 下場是被丟在路邊 囧

剛剛下班回家的時候

在經過民族路橋前面那邊等紅燈時

突然對面 樹下 有一台黑色的腳踏車被丟棄在那邊

遠遠望過去

整體感覺超棒的(雖然灰塵很多 但是從踏板看的出來很棒)

好像看起來最少也有2萬多的價值

無奈 變成綠燈 只能想想

明天上班的時候在過去看看是不是名車

我猜可能是小偷偷車 賣不掉
隨便丟棄在路邊的


我該把他牽回家嗎...
2007-05-08 20: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下場 路邊
?????what are you talking about.......
這標題還真聳動讓人忍不住點進來
看完後.........
都卡灰塵了.........
建議樓主明天上班還是專心騎車吧
遲到被扣錢可划不來
練功中!

千萬不能牽啊~~
小心會觸犯刑法的侵占罪喔~~

說不定剛牽沒兩步,埋伏的刑警就衝出來逮人,那就.............
員警抓人還好

要是失主烙人帶大鎖埋伏
到時被扁到成植物人就冤到爆了
更怕的是出過事的車,
不管是靈異或官司纏身都有你受的.
不如報案去,不要去摸去動車子.
YOUTUBE頻道:阿欽愛旅遊 www.youtube.com/c/chintravel
tyolee wrote:
?????what ...(恕刪)

看不懂中文嗎????
o_o_o_o /| ,[_____], |¯¯¯L --O|||||||O- ()_)¯()_) ¯¯¯¯¯ )_)
tyolee wrote:
?????what ...(恕刪)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百聞不如一見...
阿~哩供蝦~哩供蝦~哩供蝦~聽唔?!

總之呢...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
合法程序:
牽去警察局申報拾獲遺失物
警察局會公告認領
6個月內有人認領,拾獲者可主張物品價值30%的報酬(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
超過6個月沒人認領,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民法第八百零七條)
逕自佔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算是有前科了

參考資料__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468&ctNode=96&mp=001

不過還是先報警(要打110才會有報案記錄),請員警來一起移動車子,以免中了埋伏,有理說不清....


GWOKING wrote:
不管是靈異或官司纏身都有你受的....(恕刪)


同意....

不是自己的還是不要亂碰比較安全...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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