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信去行政院環保署署長信箱,詢問關於亂丟垃圾的事項,全文如下:
案件編號:11A04006
案件主旨:請問有關檢舉亂丟垃圾的有效性
案件內容:您好,
由於近各縣市活動頻繁,隨地亂丟垃圾的人到處可見,如果單車活動參賽者路邊亂丟垃圾,是否可以根據身上號碼牌,拍照舉發,再由環保單位向舉辦活動單位依法申請與號碼牌相關的連絡資訊,對亂丟垃圾者進行舉發,以減少亂丟垃圾情況。
謝謝
回復如下:
主辦單位:廢管處-第二科一般廢棄物管理
回復日期:2011/07/13
處理情形:
您好,有關您詢問事項,本署回復如後: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嚴禁於指定清除地區有同條各款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民眾得依第67條規定,向當地環保機關具證檢舉,經由該機關進行查證屬實之後予以處分。
二、因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為行為罰,需處分污染行為人。是以環保機關辦理此類檢舉案件時,得在職權範圍之內調查相關事實,以做為確認污染行為人之依據。又類似案件情形皆有不同,仍須以個案辦理之。
三、承蒙關心環保,並致謝忱。
在此請問各位先進,這代表以後只要舉辦賽事,只要找對位置就可以開始拍照賺外快了^^,還是說到頭來這又是個案處理?
有考慮買DV,因為應該很快就可以回本了^^!
環保署在跟你打官腔你看不出來嗎!
這一直是環保機關的推託之詞!即使開車亂丟垃圾被拍到車號,車主在陳述意見時表示當時開車非車主本人環保局大多不做為了!苗栗縣除外!
所以以後要亂丟垃圾就不要開自己的車或是在陳述意見時如上述方式回函!
環保署早就知道這是"廢棄物清理法"的漏洞!因為案件裁處單位為地方環保局,環保署一直是事不關己的態度不去對這漏洞檢討!而地方環保機關為了民眾避免檢舉案件增加,增加自己的業務量,為了降低民眾的檢舉意願,對於被檢舉車主陳述意見一直放水,大家可以朝這方向由環保署署長信箱與環保署討論!
就可以看出他們的怠惰官僚態度!!
一人一信問爆環保署!!
我和他們討論很久了! 最後他直接不予回覆!我節錄一些內容與大家分享 !
11A02614我截取了違規行為畫面與環保局辦理結果回覆!這些違規行為人「多次不同日期」行駛「同一車號」交通工具出來亂丟垃圾,環保局辦理結果「違規事證不足證明車主為行為人」不處分,以後大家亂丟垃圾在陳述意見時說丟垃圾的人不是車主就不會被處分了,也不須交待違規行為人資料給環保局,反正環保局就不會處分了!這樣的漏洞我反應給環保署,請問你們有何作為?回覆文中完全看不到!(請不要做出機關推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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