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騎人行道「行人優先」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者,處新臺幣300-600元罰鍰,又考量目前本市自行車專用道及交通管制設施規劃尚未完善,故本局並未將自行車行駛人行道列為執法重點項目,且依同條例第90條之3第2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故法規亦傾向在安全無虞下,允許自行車行駛人行道,惟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究責。
(二)有關民眾檢舉自行車違規流程部分,因目前自行車未掛設車牌,故民眾若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另為確保行人安全,目前本市交工處於人行道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於標誌下方亦加註「行人優先」字樣附牌,以明確告知自行車騎士,應注意禮讓行人,確保行人路權。
刊登單位:本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2790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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