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3個指標
安全指標部分,是以總事故件數為評估基礎。
秩序指標方面,是以警察單位之違規取締件數為評估基礎。
行為指標是依檢核小組於籌備會議所訂定的8項觀察指標,以違規件數占抽樣時段交通量百分比為評估基礎。
第一個指標沒問題,是以實際事件為基礎
第二個指標,感覺就很有動手腳的空間了...從新聞也都感覺到,很多違規取締都是針對大型重機而來
實在稱不上是個公平的指標
第三個指標又細分成8項,大型重機其中2項違規次數明顯較多
行進時未保持安全距離、同車道併駛
尤其是同車道併駛,完全是針對大型重機而來
而且只要兩重機於同車道交錯併行而前後距離小於5公尺就列入計算
這一項小型車因為體型大小根本辦不到,是物理限制,而不是駕駛人行為指標
認真覺得這項超不公平的指標應該刪除才對
對交通部連時間表都不肯訂的傲慢態度實在不爽
又不好意思一直對老婆發牢騷
只能抓些小毛病抱怨一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