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業管通知要求本人將其中一輛車駛離,原因是:依交通部規定大重比照汽車,所以我違反了一人僅能申請一輛汽車停放的規定(註:機車無申請限制),惟經向其解釋公司內部道路並不須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然業管仍以交通部規範為由否決,除非...我能提出說服長官們的解決方法。

目前小弟草擬資料,略以:
本人因眷籍南部故申請自小客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俾假日返鄉及平日外出進修等需求使用,基於國內市場可供選擇之機車種類繁多,本人依經濟能力、交通往返時效、台北停車問題、單人使用需求等綜合評估,採購大型重型機車,復配合規定申請車證進入停放;然近期接獲業管通知違規停放兩部汽車,並要求將其依車輛駛離。
查據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係指「騎乘路權」、「停放」、「處罰規定」及「稅額」等範疇,依本國機車牌照分類與法令規定字義解釋,實質上大型重型"機車"仍歸類為機車,非指其體積、構造、外(觀)型等項比照汽車,且本公司已另設置專用停放區,避免與汽車混停造成車位不足問題,嗣觀察、目測該專用停放區劃設30~40格機車車格,目前僅停放6輛大型重型機車,顯示該車種停放空間尚有餘裕。
本人調任現職及服務迄今,均恪遵職守、專心本務,選擇具效率之交通工具,以兼顧公務、家庭、學業及日常庶務等需求,無心違反或批判本公司相關規範,懇請長官於公司硬體設施優先滿足公務用途之前提外,基於照顧同仁生活,同意大型重型機車依交通部車輛種類劃分,視同機車申請進入停放規定,並依本公司各類車輛設置地(區)點停放。
鑒於小弟研判此爭取(申訴)資料應該只有一次機會,所以...協請廣大的版友不吝提供參考意見,讓小弟我能順利打贏勝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