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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VS機車,T字無號誌路口車禍肇責與賠償相關詢問

https://imgur.com/a/OnuTxfc
車禍現場圖如上。

我是A方,目前情況已鑑定一次,結果為

A車:右轉彎沒禮讓直行車,主因
B車:無號誌路口沒減速慢行,次因

車損情形
A車車尾、B車車頭

人傷情形
A手腳擦傷無休養天數、B後十字韌帶部分斷裂已行修補手術出院,診斷開出開刀前休養半月,開刀後是一個月(無須專人看護)。

調解二次B方求償:
醫損2.2W+住院(含看護)6k+精神賠償5w+薪損9W+車損5000=17W多

A方醫損車損鑑定共20000表示不須對方賠,願賠對方的部分醫損車損薪損,但對方沒帶薪資證明,說他兩份工作裡面有一份沒保勞保,請他下次調解提出證明,他不願意繼續調解。

調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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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鑑定當天口頭陳述,A方陳述為當時視左手側兩機車尚遠故右轉(停下來看了才轉,轉很慢),轉彎完車頭打直正加速直行一小段後,遭到後方機車追撞。B方口頭陳述記不太清楚了,但記得他說他車速30~40,有看到我,追撞到我。
然鑑定寫法只寫A說他右轉然後後面與B車碰撞(完全沒有採納口頭陳述),B的為A突然轉出來我剎車不及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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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益以下幾點:
1.若行覆議,以A的立場該如何主張呢?(希望能拉到五五的情況)
2.若覆議結果仍是不變,上法院法官判比例A:B=6:4,有其可能嗎?
3.若調解,A方賠多少是可接受範圍最低金額?
====
新增問題
4.薪資證明部份假若上了法院,我這邊請求只接受以勞保投保薪資與扣繳憑證為據,作為對方月薪的依據,是否會被法官接受?還是法官也能接受薪水袋薪水明細這種證明?(會問這個問題明顯因為對方有一份工作是沒有投保勞保的半職工作,而他說他月薪兩份合計有6W,年薪達72W,那必然有繳稅扣繳憑單吧)
2019-12-01 4:09 發佈
先幫貼圖

1.有無任何影像可佐證(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
2.已鑑定一次是上警局筆錄的初判表還是車鑑會申請的鑑定?
3.你的損失也要先提列出來(人,車),診斷書記得拿,你能拿到更多就能賠得更少
4.要告刑事的話,已申請2次調解未成可以委員會轉送地檢署了

以下個人意見:
你是轉彎車,除非你能證明對方時速200(嚴重超速),不然主要肇責還是在你
從你的敘述看來,應該是沒保第三人責任險,
強制險有保嗎?有的話你的理賠員調解時有沒有出席?
他要求17W多,扣除強制險給付的才是你要拿出來的
現在在網上問幾趴是沒用的,車鑑會和法官說了才算
至於雙方求償金額也是需要提列證明的,不是口頭講就可以
同樣的傷,打零工的和年薪千萬的當然不同
上述幾點趕快去做吧
第一點和第二點那個無解,一切在兩邊怎麼拉鋸。
至於第三點...你賠多少要看你的手腕、你和對方怎麼協調的能力 。
調解 就是 你應該和你的保險公司事前先討論,然後,你和你的保險公司 口徑一至 、同一陣線 去和B方談(不管B方是只有他當事人、或還有B方保險公司),調解會只是當一個見證單位,兩邊談出結果那案子就可以結案。
若談不出結果 才是要上法院。上了法院就只能把A B雙方的說法、條件各自講出來,結果由法院方判定;結果若有一方不滿意,不滿一方就上訴....,就這樣。
重複回復,自刪內容
leoliou wrote:先幫貼圖1.有無任何...(恕刪)
感謝回覆,
文中所述結果是車鑑會鑑定結果(與初判一致)
沒有行車紀錄器或影像可佐證。
對方損失部份我們這邊是要全吸收的(苦笑)

對方求償金額中
對方醫損2.2W+住院(含看護)6k(無收據,家人看護,但我查法院判例家人看護是會賠得沒錯)+車損5000為有據。
精神賠償5W自是無據(我查詢判例結果對方這個損失額大約可獲判(估最高)4W左右)+薪損9W(調解時他沒有帶薪水袋證明,我們表明下次調解請他帶扣繳憑證,他表示不用再調解了,但前有透漏他當中一份兼職沒有投保勞保)。假若沒投保勞保那份不能列入計算,那薪損部分就是1150(日薪)X45=5W左右。【估總計對方約12W】

我方損失只有車損、人傷(只需靜養無須休養,自然無法要求賠償)、醫損,有據只有2W,這個損失額我估精神賠償約1W【估總計我方約3W】

依主次因過失相抵,本例姑且以7:3計算,計算下來我方約賠84k-9k=75k。(等於我現在賠他4W5)所以焦點在於他薪資證明與過失比例。

PS.他以日薪計我覺得有點奇怪,不知道是月薪/天數的日薪,還是真的日薪,差別在於真的是日薪,一個月不會工作30天吧。這兩者之不同就造成薪損1個月半落差14k

===
若有下次調解
答主建議我以最低多少金額賠他恰當呢?
再覆議的話結果也不會比現在我主因更差吧(EX.變我全責)

edmars wrote:第一點和第二點那個無...(恕刪)

我方立場自然會以打平法院判賠,底線再多上1W內為目標給他。
估算可以看我回覆另一位答主的內文。
我們當然會覺得說,對方你可以拿到比最終法院多1W的錢,應當接受,但他也肯定會想拿我們比最終結果少賠的那些錢
在歐洲...德法
你無責....右方車有路權
(不管事要直行 左轉 右轉)

在台灣.....? 應注意未注意?
路口的定義,是直角5公尺的範圍,如果事故的地點超過了這個距離,就是同車道的前後車的問題

你的撞擊點,是在什麼距離的位置?
royle67 wrote:
在歐洲...德法
你無責....右方車有路權
(不管事要直行 左轉 右轉)

在台灣.....? 應注意未注意?

T字路口,往前走要撞牆的沒路權

所以,樓主的撞擊點的位置,才是翻盤的重點
cinnamon coffee wrote:
路口的定義,是直角5(恕刪)


答主你好,我有附圖,可以看出撞擊點早已經離開路口(他開始刮地的位置就已經離開路口6米,我的刮地位置更是已經是10米開外),車禍鑑定上面也寫車損狀況我是車尾他是車頭。只能說我就自認運氣不好吧,換做十五年前的舊制(轉彎車轉過中心點,直行車責任大,更何況我都轉完進入直行車道和他形成前後車關係了),就是他主因了。

但這件車禍已經調解完了,最後賠了對方四萬。他薪資實際上有保勞保的,最後只拿出證明最低薪資算一個半月。所以最後就是(醫損+車損+薪損)X0.7=4萬。我計算過法院最後一來一返過失相抵,我大概就是判賠他六萬二
,而他六萬二也要負擔至少三萬的過失傷害,那他就是實拿三萬二左右,所以我覺得四萬這個金額最後調解成功,對雙方都好。主要他那個傷勢,我怕夜長夢多,既然自己只是受了些輕傷,就花錢消災,能早日解決就解決吧。去爭論那個責任他大,現行法規來看機會不大,就算今天他被法官認為是主因,我加加減減光多負擔過失傷害三萬,就無論如何都會高於四萬,所以最後四萬調解成功了。

對雙方都好。
謝謝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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