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有幸出門塞車~
真的讓我看到重機的醜態,根本不如01所說美好
錯的真的不是重機而是人
初二去台中吃飯,走中彰快速道路
起初塞車還看到一台願意塞在車陣中的重機,真的令人敬佩
接到台中後,速度有稍微起來約50-60,此時跟車都蠻近的
忽然就聽到一陣轟隆的重機聲,就看到重機車隊左插右拐猛鑽
一直注意後照鏡有沒有脫隊怕忽然被插,過後看到前面車子都亮起剎車燈
初三去從彰化去宜蘭,不知道導航起笑到台北叫我下來
但剛好看到大名鼎鼎的美河市(看起來好像,北新路上)
一路看過去發現,台北房子新舊差好多蠻突兀
走走停停忽然發現接到北宜公路,那時候還以為不用走雪隧
上北宜發現重機真的不少比彰化多很多,可能台北人錢比較多
發現一件有趣的事
雙載單騎通常都是守規矩>單騎(或兩台)>車隊
在北宜上我後面如果有摩托車,在開闊處就盡量讓他們超
最怕真的是車隊過,在盲彎又忽然貼過來
對向也有玩壓車,只是大過年車這麼多真的一點都不怕
我爸說地上有壓到石頭沙子就噴出去了,我回沒關西地上的已經被摔車掃完了
結果還是要塞雪隧到礁溪休息,走路閒逛遇到街區塞車
一台重機不知是起肖啥,明明就塞住腳還不放下猛催油門
整個轟轟叫一堆人看,這樣真的會比較帥嗎?
初四往三星蔥文化館路上(真的是只能買伴手禮而已),又看到一奇觀
停紅燈時對面車子緩緩停好(有留機車格),又是車隊把那台車前右左塞好塞滿
我是那車子應該蠻幹的
這幾天結論,重機讓人印象不好該怪誰?怪買不起重機的酸葡萄?還是怪網路鍵盤車手?
單騎(雙載)素質真的比較好,單騎也有當賽道騎也有乖乖騎
車隊前後看到20隊以上,'只有'一隊是守規矩
能當車隊領騎真的要發揮你的專業道德,大家信任的是領騎,變好變壞也是掌握在領騎手中
後面跟車的也要有自己判斷,不要再傻傻的跟騎,當那笨笨的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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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車當時重機鑽車縫行為已經由法官做出"大型重機可鑽到車流前"的解釋,
所以該項行為是不違規的...於法無據下各位也無權去批評!
法官認證資料來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交上字第68號
判決全文如右列討論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4601298
節錄判決內文如下:
超車之定義為超越前方慢速車,當時紅
燈所有車輛皆靜止,並不符合超車之定義,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9條之1亦明定於快速公路禁止同車道併行或超車,但
超越前方靜止車,不符合「超車」之定義,且員警未提出伊
超越前方慢速車之證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原判決將原處分撤銷,其理由略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可知,所謂汽車「超車」,
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
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90年度交抗
字第9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98年度交聲字第4605號交通事件裁定及100年度交聲字第
330號交通事件裁定亦同為此旨,是如後車係超越前方停等
紅燈管制之車輛,則非屬超車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55條第1項、第237條之7、第23
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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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知要更新,就算你不爽重機也不能不明是非,更不用說法官已有論斷,
重機車隊唯一可能違規的行為就只有"超越塞車群後,匯入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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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意就務實面也不願意就法規面探討,只是看著自己塞住不能動別人卻可以動,就要說人家是老鼠屎,那個是什麼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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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科學時代,我們就先不要講01這邊講了甚麼或是小老婆二奶那邊說了甚麼,我們就看交通部都會公布的肇事率數據就好。
以車種肇事率來看,大貨車始終居高不下長年佔據第一名,再來是大客車,第三名是營業小客車。
台灣社會大眾普遍會有機車族一天到晚肇事的原因,在於機車族的總量夠大,所以單純以「件數」來看的話,機車不論是綠牌、白牌、黃牌、還是紅牌都是肇事件數最多的。
但很遺憾的是如果用「車種比例」去看的話,機車還算不上是容易肇事的車種。
所以你會被版友們質疑說是帶有偏見是很正常的。
附帶一提,年假期間我也看了不少把路肩當自己家在走或是吃對向車道超車的四輪,要戰族群議題是戰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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