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快速公路重機騎士搏命鑽車陣嚴重影響開車用路人?!
這是因為台灣許多"用路人駕駛"自己都沒有自覺(駕照真的是白考了)
我本身有車也有重機所以並不偏袒哪方!!!
以下以"用路人駕駛"探討,針對快速公路跟高速公路用路資訊宣導
勿筆戰勿分兩輪四輪!!!
正題:
[快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屬於超車道]
[快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屬於超車道]
[快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屬於超車道]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內側車道: 為供時速80 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限速小型車行駛(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上是法規名言規定
但是!!!
但是!!!
但是!!!
不論你的時速為何, 是否已達到最高限速(補充), 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快時, 若前車位未讓出內車道可以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第2項] 和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 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得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P.S. 超速罰緩從3000元起, 佔用超車道罰得比超速還重!!!
只要用路人駕駛都有自知之明讓出超車道
重機騎士或者趕時間的用路人駕駛還需要在快速道路上搏命鑽車陣?!
日本以及歐美國家
內車側道都會讓出來給用路人駕駛供超車使用(不管你兩輪還四輪)
假如要拿別國水準來指責台灣人用路人駕駛或重機騎士前
請了解別國素養比台灣高跟宣導比台灣確實
因為台灣法律其實都有明文規定
但你會遵守嗎?
真的遵守的有幾個?!
補充:
從2012年7月1日起,依據新修正之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懸掛牌照為黃底黑字,俗稱:黃牌)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路權等級等同一般小型車。
快速公路:封閉式道路,幾乎無平交路口,行車速率較高,大多採用高架橋,道路等級至少是省道以上。
快速道路:半封閉式道路,有平交路口,用途是通過某些交通瓶頸的路段,未來會增建平交路口立體化。
裁罰方式[編輯]快速公路的管理與裁罰方式,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國道適用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除外),自2006年6月28日交通部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快速公路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範,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其裁罰適用範圍亦配合該條例修正,將快速道路省道級別之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及中投公路,共計十四條,一併納入進行裁罰,巿區和地方快速道路並仍維持原有管理及裁罰方式。
鑽車縫是超越並排行駛的車輛吧...我怎麼記得違規的是前方兩輛車並排行駛...如果沒有準確的騎在線上...應該是違規同車道超車
穿過去的那台有違反哪一項規定嗎?未依規定行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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