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單如下

不過我不是沒掛前牌 只是掛的地方 不是警察先生認可的地方
所以特定請警察先生註明 懸掛於左前叉上 警察先生也自己拍照存證
回家後查了這條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 需罰5400元及吊銷牌照重領
當然心有不甘 進行了 申訴流程 將申訴單寫好寄給彰化監理站
過了一陣子 收到監理站來函 轉往彰化分局查明後再裁定
再過一陣子 收到了彰化分局寄來的副本

想當然 警察先生自己開單 怎麼可以自打嘴巴 當然就 如文後說 並無不妥 請貴站酌處

只好等監理站回函 準備寫聲明異議書往交通法庭 交由法官裁決
但是監理站的回函送回居然是傳回好消息

裁處免罰
附上愛車申訴寄給監理站的照片

各位綁前叉上 無遮 無辨識困難的車主 可以放心騎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