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沒有重機的,對重機上國道也沒有反對,看到重機騎士爭取路權,有一點想法
台灣國情是,後方肇事者要賠前方的車輛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很多判例吧!
例:
如前方的機車騎士因為自己本身的疏忽不小心摔車被後方車輛追撞致死
後方車輛往往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或未保持安全距離判賠)
這不管是不是機車騎士或是汽車駕駛人都不願接受的,這應該跟哪種交通工具無關吧!
明明是你的失誤,我只是恰好在你後面,這樣要陪,相信很多人都無法接受(但老一輩人的
也許因為宗教信仰等因素,覺得並無不妥,但時代已經不同了,現代人想法也不同)
我再舉一個極端的例子
就是若重機騎士上國道,因為不小心壓到國道上的散落物摔車滑行撞到護欄後又彈回到車道上
以致後方車輛煞車不及壓死騎士,該車輛駕駛人是要賠那位死者家屬錢的!(真的是看誰經過看誰倒楣!)
國道上都是高速行駛,發生事情往往都在3~5秒鐘就結束了,如何應注意?又注意了,對方還是慘死輪下
這是雙方都不願意發生的
希望有人能舉相反的判例出來!
寫到這裡,希望大家不要把所有汽車駕駛人都當成
汽車駕駛人準備上國道要壓死重機騎士!!!!!!
一個正常的情況下,汽車駕駛人最不願意發生的就是車禍!!
發生車禍的壞處
車輛撞死人,不但車輛要維修,還變成兇車,若發生非自願的車禍,不但要自己負擔修車的錢,還要賠對方(上例)
在正常情況下,沒有人會願意故意轎車上國道"蓄意"要撞人(不過台灣瘋子多,應該會發生)
所以重機上國道是否應朝著其他方向修法!
若駕駛人不論是汽車或是重機上國道,若是因為自身的疏忽導致被後方車輛追撞致死
看看這樣是否可以不用賠
機車騎士或汽車駕駛人都因為自身的疏忽造成對方發生車禍,不管自己重傷或死亡都不能要求後方車輛賠給死亡者家屬
有一點放棄權利的意思,有得必有失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行?
(我馬上想到一個問題,在國道上發生後車撞前車一定是後車的錯,這個判法就會改寫了!,而是要看前車
發生甚麼事情讓你撞到)
當然(能這樣判,一定要有配套,如一定要有非常強有力的證據可以佐證你撞人家不是故意的,是因對方的疏忽)
如一定要有行車紀錄器畫面等
這樣的話會不會有更多人支持重機上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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