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現行法規認定中,機車分三種,
輕型的就先略過: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但為何大家都是排氣量做分別,
可是法規上又寫了,馬力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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