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有關重型機車在法規上分類的問題?

以現行法規認定中,機車分三種,
輕型的就先略過: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但為何大家都是排氣量做分別,

可是法規上又寫了,馬力的分別?
2012-04-25 4:34 發佈
我怎覺得你標示紅色的地方好像是電動機車的規範
genius0806 wrote:
以現行法規認定中,機...(恕刪)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




注意「句號。 」 在哪裡

genius0806 wrote: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恕刪)


我覺得重點在紅字部分^^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2輪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上面那句是針對吃汽油的大型重機
下面那句是針對吃電的大型重機

但是因為符合下面那句話的"電動"大型重機
不存在於台灣(馬達出力超過40HP)

所以目前還是用排氣量為主


genius0806 wrote:
以現行法規認定中,機...(恕刪)


台灣在立法時雖然不食人間煙火,但是還是有「遠見」。所以汽車(包含2輪),除了依排氣量分級外,還針對電動車做分級。
沒任何問題阿
一個針對引擎(用CC數).一個針對電動馬達(用HP)來定義重型&大型機車

不過如果這台能上路.那法規又要加一條

genius0806 wrote:
以現行法規認定中,機...(恕刪)
但為何大家都是排氣量做分別,

因為電動車沒有排氣量這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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