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打算半年至一年後購車做通勤使用,畢竟在台北市,開車覺得"不合" ( 台語 )
別說小弟騎重機是為了炫耀或者之類的,小弟選擇了最低稅金、保養便宜且可上快速道路的紅牌 ( XJ6N )。
並且本人具有經濟能力,可以靠自己購入、維護保養等。
因住家旁邊就是水源快速道路入口,又可直接接上國三甲到深坑學校內,比起每天走小路繞繞繞來得順多了。
本人又不跟班上的朋友常常出去,所以購入重機僅做為通勤使用。
以上比較離題些。
今日跟學校溝通並詢問,騎乘大型重型機車上來,是該停最底下的一般機車停車格,還是該停頂端的汽車停車格。
學校給的答案是:
校園內禁止機車騎乘,所以不得將機車停上上方的汽車停車場,就算繳汽車的停車費用也是不能停。
但是若是開車上下課的同學,允許開車進入校區,並且停在上方汽車停車場。
這時候我想請問:
大型重機應停放於汽車停車格,並且諸多事項須比照汽車辦理,那麼這些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並且若依照這些法律來講,那麼大型重型機車是否視同於汽車,在校園內可以開放行駛至汽車停車場呢?
finjerry wrote:
我記得當時的函內容是:大型重型機車「得」停放汽車停車格。
要停機車或汽車格都可以。
但私人產權部分由業主自行規定。
這部分,我查詢過相關的法規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2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除另有規
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第 3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 4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CC 之機車
(含「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
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
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
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
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車場之停車
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轉貼自小老婆俱樂部
因此,若是這樣,那麼就是真的由學校決定該停哪囉?
因為這點在討論中看起來,紅牌的停車位置在私有場地的確很站不住腳呀...
同時想詢問一下,私立科大等同於私有財產?可是校名前面掛上了財團法人,應該還是屬於公眾所具有的項目吧?
財團法人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轉貼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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