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為何有時常常陸上看到有市售重車不掛正常紅牌而是掛臨時牌有何差異
derik wrote:
完稅車不能被充公銷毀...(恕刪)
第二章
第十二條(無照行駛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所以有完稅証明只能証明車是你的~不是贓車~沒送驗一樣扣車

不信的話歡迎試完後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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