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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安全

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象,不妨把它講得具體點

首先,我們將安全區分為主動安全與被動安全
個體安全

主動安全則的主軸為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而主動安全配備則提供用路行為的輔助
(ABS、ASC、ESP、TSC、ARP...等)

被動安全則是由被動安全配備構成
(四輪:車體剛性區與潰縮區、安全氣囊、安全帶...)
(二輪:人身部品)
個體安全

接下來,各種交通工具的駕駛,在道路上的主要需求並沒有差異
(其實我少打一個變換車道~)
個體安全

交通事故,會依據事故嚴重性不同,會分為A1、A2與A3

以下是內政部警政署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受(處)理A1類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其實查哪一年都一樣)
個體安全

事故的發生跟使用什麼交通工具毫無關聯性

必須最少有一方肇事,才會促成事故的發生

換句話說,跟使用方式,也就是用路行為才有關係

在路上的駕駛彼此之間的互動中,當其中一方出現脫序行為
(開車騎車,除了喝醉與疲勞這兩項直接當你危險駕駛之外)

譬如: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打了瞬間轉的、沒有到最左車道進行左轉或最右車道進行右轉...等

有些例外,像是行進中遇上飛行物體、輾到奇怪的東西、爆胎...等狀況
(可能是鳥、蜜蜂、前車捲起的碎石、風吹起的物體.......等)

轉倒、失控、碰撞.....不管採取任何動作都無可避免的時候....

也就是說,在主動安全失效,事故發生的當下才會使用到被動安全配備降低傷害
個體安全

將整個關係圖展開以後如下
個體安全

若以被動安全性來談,二輪毫無疑問低於四輪,撞不贏四輪

但是,以這個碰碰車理論的邏輯推算路權

扣除掉軍用車輛,毫無疑問大型車會成為撞車界的冠軍,同時,大型車運輸量相當高
(砂石車、遊覽車、水泥車、拖板車...等)

拿安全還是單位運量來比較、討論路權,小型四輪只會是五十步笑百步的存在

我們不妨複習一下之前的統聯國道追撞事件

肉包鐵?鐵包肉?鐵棺材不是時常出現在報章雜誌上嗎?

在這個部分打泥巴仗是沒有意義的


而交通規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是預防事故的發生

主要是在於約束用路人的用路行為,跟車種無關,因為駕駛交通工具的終究是人

若是著墨在被動安全議題上,那明顯違背用路規範的設計原則

所以,不管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還是平面道路

所謂的〝安全考量〞並不構成限制機車路權的理由
(套用在白-黃-紅三個層級是完全通用的)



除非,最高部門-交通部沒有原則
2010-03-04 15: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個體安全
好文章
值得推薦

用路人看一下會有所幫助~
快樂騎車(開車)平安回家是最好的

不管是開車的朋友 還是騎車的朋友
大家放下意見
手牽手跳舞

人與人之間的美好就在此刻~~
真正的好文反而容易下沉
推~

這篇可以說是很正確的觀念了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orzmaster wrote:
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恕刪)


這東西要加分
這類文章
應該放在考駕照時就要看過的並了解的
無論四輪車兩輪車甚至8輪或16輪

所謂的安全本來就應該是從安全行為開始!
orzmaster wrote:
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恕刪)


淺顯易懂的文章... 好物!

道路安全駕駛的觀念實在是需要大力推廣.
這文一定要推一下

只可惜"反重機魔人"看到這文自動轉職為"文盲"

另外有件事值得一提

最近在加州高速公路都看得到

"SHARE THE ROAD

LOOK ONE MORE TIME FOR MOTORCYCLE"

看了真感動~
orzmaster wrote:
全這個東西聽起來很抽...(恕刪)

5分奉上~觀念正確~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真是簡單明瞭....馬上讓人知道目前路權限制的不合理

但是真的會去思考這問題的人又有多少

大多數的人都是政府說什麼就乖乖遵守

遵守了十幾年後就變成了一種死腦筋...觀念轉不過來

所以重點是政府應有所做為....而非"會思考的人"與"死腦筋的人"互打嘴砲...討論樓要蓋多高

對於機車路權,政府總是以被動安全比不過汽車為由來限制,其實,更該把焦點放在主動安全上,畢竟只要不發生車禍,被動安全也用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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