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國外有第二個台灣...(恕刪) 國情不同這個當年開放快速道路就很多人講了,結論是開放了好像就同了?說真的我不相信道路能相差到哪裡去,世界上限制機車路權的國家寥寥無幾,用一句國情不同塘塞了事好像真的有些混水摸魚,什麼都可以改,考照制度、管理方法⋯就是改不了守舊派的人心
freedomhome wrote:1.用"我不相信"---能服眾嗎?2.人民組成結構呢?3.交通管理呢?4.相關法律呢?...(恕刪) 我相信您對交通很有研究,我真的很想知道,何以台灣機車要分這麼多牌色,能請您開示一下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一項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交通安全規則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一、客車:(一)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二、貨車:(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三、客貨兩用車:(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四、代用客車:(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五、特種車:(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六、機車:(一)重型機車:1.普通重型機車:(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2.大型重型機車:(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或三輪機車。(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或三輪機車。(二)輕型機車:1.普通輕型機車:(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或三輪機車。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三)前二目三輪機車以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之機車為限。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統神 wrote:請你舉例有哪兩個國...(恕刪) 台灣光是一個"碰撞後不平等"就是世界難尋了更不用說人民受教育程度.人口密度,機車數量等等加上自光復後,不要說人民,連政府都還在學交通管理不要怪別人說國情不同在你們先口口聲聲說先進國家如何云云,台灣也可云云人家自然會如此回應你說的先進國家一個個在交通管理上都比台灣要來的運行時間更長,經驗更豐富加上國土面積,資源.法規的平等性合理性等等哪一個因素與台灣相近?不要把快速道路跟國道混為一談光是交通量.速度.涵蓋範圍就相去甚遠要爭路權要有能服眾的做法及說法
freedomhome wrote:台灣光是一個"碰...(恕刪) 我可從沒提過什麼先進國家,是大部份國家都沒有限制機車路權,且你提到的很多的問題都不是問題,什麼教育水平,人口密度、國土面積,這些跟機車行駛國道有什麼關係?國土面積小不是更適合使用機車嗎?還有機車數量,今天爭取國道的只有550cc以上的摩托車,自己去看紅牌機車的掛牌數有多少紅盾牌、國三甲、國道都是使用同一本管制規則,為什麼不能混為一談?當初要開放快速公路時,也有很多人說一般道路和快速公路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結果呢?一般道路的管制規則和快速公路還不同呢!其實最近幾年司法人員對於路權的觀念是愈來愈進步,也有很多公平的判決,我自己也經歷過沒有肇責的車禍,難道國外出車禍甚至壓肉之後不用接受調查?不用釐清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