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人 wrote:
謝謝你的意見,沒錯財損跟罪行事兩碼事,有爬文大約知道有人建議說毀損罪354(刑案) +民事賠償184(財損)這兩樣同時提告
要告勝訴我覺得不難,因為除了影帶,警局備案,證物(他忘了帶走的大石頭,已在警局手裡)和一些破損的機車零件,還有附近鄰居的證人等這些都足夠當最直接的證據
民事賠償部分,刑事提告後,填寫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即可
通常是先刑後民,或是換句話講「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比較具體的案例就是
原本這台車損,照理來講賠償3萬就好,但我開口是要10萬,這個數字超乎這台車維修金額與一般認知,但如果你不接受,那民事部分就讓法院審理決議,就算法院只判賠1萬我也認了,但刑事部分我就是一定要讓你背,看是判刑、拘役、前科、罰金什麼都好...
由於刑事會比民事為先,故你和解時是開一個總金額,這個和解套餐包括刑事與民事,看對方買不買單
至於要不要這麼做,端看你要的是甚麼,是要提高和解條件,還是單純讓對方受懲罰
前者,刑事訴訟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讓對方釋出誠意....像是買台新的N300之類
後者,刑事訴訟是過程,目的是讓對方接受懲罰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