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油餅大叔 wrote:可以開只是看他要不要...(恕刪) 蔥油餅大叔 wrote:一般警察佛心一點用pda查了發現你駕照跟車牌車身登記正常 想說沒什麼放你走叫做運氣好而已懷疑的話自己去警局問交通警察 台北的警察很佛心喔這個笑話還不錯笑給你按個......讚
挖西豬頭三 wrote:sorry啦,本人做做人很有格調,違規屁話不會多說半句,那張俗辣嘴臉留給你自己用...(恕刪) 請小心您的用字哦!您已經涉及公然侮辱了哦!請您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您不去看,教教您吧!第 25 條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一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二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三 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這條法律是訂假的嗎?言盡於此。
和平使者 wrote:請小心您的用字哦!您...(恕刪) 和平使者 wrote:請小心您的用字哦!您...(恕刪) 請注意(希望您被警察攔下時也是這個嘴臉,而不是,大人啊!開卡輕啦!勸導單就好,甘一定要開紅單!錢足歹賺)好像是妳引起的話題喔,個人是覺得會跟條子求情的就是(俗辣),請不要自己對號入座呦,林揹媒空去翻甚麼條例,有圖有真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