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各位車友參考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王福 wrote:最後,我有個很大的疑問! 他是寄賣的平台,應該是站在中間的角色保護雙方的權益才對,怎麼會那麼偏袒賣方呢! 其實很多"寄賣"的車都是已經賣斷給店家了,只是還沒有辦"過户",所以很多買中古車消費者大多都是跟"前車主辦過戶",偏袒賣方就是偏袒店家自己啊※上述文章舉例用與本文店家無關,特此聲明
Albert3417 wrote:供各位車友參考第 311...(恕刪) 40萬機車?我會選買2008-2010雙B車開起來舒服多了⋯⋯其實買二手車就要有撞過,引擎出問題的覺悟了不然幹嘛換車?一般少機率養不起缺錢的等等因素是會有但也會被內行的先挑走輪不到我們的看一下賣房的就知道有好康的早被掃光了好嗎?當花錢買教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