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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這黃牌違規哪一條法規?

這位騎士停的粉好啊,雖有違觀感但不違法.不違法.不違法.............去它的觀感
問錯地方了啦,這裡又不是交通大隊,建議以後類似這種問題直接詢問交通大隊就好了,來這邊問到最後還是沒有 確定的答案,真是辛苦了各位重機大德費心回文
這樣的狀況~ 就執法者而言 其實是可大可小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但對於正義魔人而言~ 那可是一件天理不容 & 人神共憤 & 十惡不赦的大事

穎川晴 wrote:
我想問一下
這樣黃牌...(恕刪)



低端 眼紅嗎?
穎川晴 wrote:
我想問一下這樣黃牌重...(恕刪)


的確違規了
但這是騎重機的無奈啊~QQ
尤其又是通勤的話
騎士都已經盡量不影響汽車跟白牌機車了
樓主您就行行好忽視吧,嚴重違停的一堆造成影響交通的狀況優先注意好嗎

maushing223 wrote:
的確違規了但這是騎...(恕刪)

很難啦~就樓主發言的內容來看,
大型重機違規對他來說就有如殺父之仇、奪財之恨般,
其他什麼都看不到,眼中只有殺殺殺。
假如真的有 違規

怎會有這麼長的 討論

說說違反哪條 交通法規?

其實也不是沒違規,
一腳踩進機車區,一腳踩到對向車道去了,
車輪壓在雙黃線上,
這樣會影響轉彎車行車動線。
如果怕停在機車區會被檢舉就去卡汽車位吧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穎川晴 wrote:
我想問一下這樣黃牌...(恕刪)

黃牌沒有違規

不過拍攝者明顯是使用手機,要罰1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見問答-行車使用智慧型手機相關罰則?

(一) 101年5月30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汽車駕駛人之車輛,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不含停等紅燈時)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
2、所稱其他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例如具有傳送簡訊、收發電子郵件、撥接語音信箱、編輯電子文書檔案、瀏覽電子文書、連線FACEBOOK、LINE、奇摩即時通等社群網站、執行電子遊戲程式等功能之裝置。
3、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係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上述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上述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如緊急醫療救護法),不在此限。
4、駕駛人行駛道路時,觀看或操作車內裝置固定式行車輔助顯示設備或娛樂性顯示設備者,非屬本條例第31條之1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但如駕駛人以手持方式觀看或操作者,即屬本條文所規定稱具有與行動電話、電腦相類功能裝置。
(三)現行汽、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汽、機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者,分別處棄新臺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
(四)除前項外,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處罰,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很無聊又自找麻煩的騎法,真的被人成功檢舉的話只能說活該加倒楣吧,雖然也可能檢舉失敗 ~~
因為大可往前移動到白牌停等區的正前方,這種停放位置很有可能是一開始就準備從汽車道左側旁超車吧 ?
剛好遇到紅燈來不及只好停在這個灰色地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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