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736 wrote:
我們都喜歡引用國外部分的相關法規來與台灣作比較,但通常只挑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對對於國外違反法規的相關罰責卻避而不談.
比如 對於國外的集會遊行,國外是很開放,但若違法(或不遵行法規)時,其要面臨警察公權力執行時又會講一大堆反對的意見
以下離題:

以最近這幾年的抗議,那些行為在國外,甚至在民主大國美國,都一定是被警察先把你打到躺地上站不起來再說。
哪像有些人,警察都好言相勸好幾小時只差沒放大悲咒了還不走,開始驅離被推擠一下就大喊警察打人!叫警察退後。等真正兇的人來了又喊著警察保護......笑得我快岔氣也~

以下回題:
在台灣騎機車的人就是喜歡鑽(我自己也是,我懺悔...)
市區等平面道路車速較低,遇到突然鑽出來的還比較有機會反應。
高速公路時速基本90起跳(沒塞車的話),這種速度遇到狀況車可沒這麼簡單停下來。
而且有一點很重要的:高速公路大家的習慣就是持續往前跑,因為沒有紅綠燈和路口。
這種情況遇到機車鑽出來,很有機會連環大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