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線道匯一線道, 默契上一邊一部, 一般汽車在支線車頭插進來, 就得要讓了, 重機因為體積小, 可以路線往右偏一點繼續黏著前車, 影片裡感覺mpv車身1/3進入車道, 但是被重機卡著, 旁邊車道又縮減了, 所以(被迫?)減速, 等車道空間夠了以後, mpv就加速上來找重機了
當然, 這是我看完影片自己的猜想
kai770 wrote:
今天在FB看到的,,...(恕刪)
也多虧了版大這棟樓,看到許多優良駕駛的回文,發現台灣的道路法規教育居然如此低落!
好多自以為應該如何,誰先錯,誰後錯之類的言論!
通通送去當道路法規研擬委員好了啊。
麻煩文章要點下發送前,可以參考一下"公路監理考試專用的道路處罰條例專用書"
引用條例說一下重機駕駛犯了那些規則,MVP駕駛犯了那些規則,會比較有建設性。
如果要說到誰善意駕駛,誰惡意駕駛(法規以外的部分),影片中非常明顯,
我開車如果我在主線道,我也不會讓,如果你不要撞牆,減速跟在我後面就好,
除非他是緊急救難車,特別車種。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開車當然也會遇到這種逼車的,他或許也不是針對重機,一律送法辦就好了
最實際也最沒爭議。
認為沒保持安全距離的大大,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961031)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最小距離 (公尺) │
│車速(公里/小時)├────┬────┤
│ │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你認為影片中哪台汽車有保持距離? 我認為要告發,通通都告發,也應該都告發。
另外,補充一下常識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六、四輪以上汽車之駕駛人或前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
七、大型客車站立乘客。
八、車輛輪胎粘附泥沙致污染路面行駛。
九、車輛夜間行車時未使用燈光,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仍使用遠光燈。
十、拖拉故障車輛,使用非鋼質連杆。
十一、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二、於日間或夜間遇道路施工時,未按布設之施工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取締而逃逸。
十四、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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