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一時的心軟會導致肇事者繼續殘害其他家庭
從嚴要求理賠金額,在下19歲發生嚴重車禍,處處中關節開放性及粉碎性骨折
整整11年我的膝蓋才彎的進來,可想而知後續的附件有多漫長以及耗費的金額及時間
並且是拖累家人~
我當初對方來談理賠也是很強勢,頂多20萬再談就更低..
我們請他回去下次再說,馬上有諸多朋友整理資料幫忙處理
下一次來談理賠攤開資料要求50萬,一切都是依據法院曾經的判例居中要求(沒有要求最高判例金額)
我爸只說馬上答應下次在談就要80萬(要求最高判例金額)。
所以當下就馬上和解,隔天現金支票送達!
jw91027 wrote:
事情有點長,還請各位...(恕刪)
jw91027 wrote:
事情有點長,還請各位...(恕刪)
http://sftaiwan.pixnet.net/blog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險)契約之汽車。
但如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事故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特別補償基金不負補償責任:
(一) 故意行為所致。
(二)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或交通事故之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時,各事故汽車之
駕駛人不得向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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