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ST wrote:
我是看過這本沒錯可不是整篇複製過來,我是看到一個一個打字過來!
而我PO這文章字整篇有跟那頁完全一樣嗎?請您去看清楚! 總比有人一值PO憲法頒布?什麼令?第幾條? 誰看得懂!...(恕刪)
新版92條修正後的黃紅路權與相關規定
新版92條修正案通過後, 差別最大的就是黃牌(排氣量逾250cc~549cc)機車的路權!
92-6 付予黃牌機車比照小型汽車路權, 但禁止行駛高速公路(國3甲應該比照限行紅牌規定可以行駛), 講白一點就是禁行機車對排氣量逾250cc以上機車無效!
車牌仍維持黃色, 且無需領取前牌!
所以連同停車方式也變的跟現行紅牌機車一樣, 必須停放於四輪汽車停車格, 雖然民間與部份公立還是有傳出拒停現象!
紅牌部份, 92-2付予交通部權利, 可指定高速公路特定路段與時段給予紅牌機車行駛!
前牌部份需等到全面換發之時才取消(附帶決議1-1部份規定)!
所以差異部份, 目前紅牌只有多取得試辦高速公路路權方面, 且試辦期間禁止載人(附帶決議1-3部份規定)!
現行高快速公路紅牌可以載人, 為何寫高快速公路? 因為國3甲仍高掛梅花標誌!
所以正式放行之日時, 黃紅牌皆可在快速公路上載人行駛(國3甲屆時黃牌應該也會放行), 屆時黃牌將通行大台北, 除了高速公路外都可以行駛, 台北市除了國3甲外都是市區快速道路, 新北市才有快速公路, 如 台61 & 台64 & 台65 & 台62 !
看完之後, 黃牌肯定會熱賣, 法律是廠商前進的動力之一, 有了法律基礎廠商自然敢放心研究開發!
解析: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解說:
第一項主要是授權交通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源依據!
第二項主要說機車禁駛國道高速公路, 但550cc以上機車有條件行駛高速公路路段(駕照規定與分時分段)!
第三項主要是授權制定道安講習法源依據!
第四項主要是罰鍰細節與處理方式訂定辦法或規則!
第五項主要是針對事故現場處理分式訂定辦法或規則!
第六項主要是針對逾250cc~549cc機車(逾250cc以上就稱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比照小型汽車(很熟悉的字眼對不對, 換言之就是比照目前紅牌可行駛路段)!
第七項特別針對紅牌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加訂的規則(很狠的另訂規則)!
第八項針對紅牌機車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罰6千元, 而四輪汽車只針對同車道併駛、超車處罰6千元, 一款分兩段所以四輪汽車行駛路肩反而不用繳6千元(原33條第一項第9款處罰3000~6000元)
看不懂自然有人會解釋法條內容!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