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法條精神是原則禁止...(恕刪)
這樣討論還不錯~
你說的沒錯,當初立委王幸男有說明到這一點,
因為大家都知道台灣是世界上有高速公路的國家中,少數沒有開放機車上去的國家,
為了避免全面開放所造成的衝擊,所以授權給交通部在開放的原則下,
以漸進的方式試辦、開放,原意是好的,因為了解行政單位也需要作業程序行前準備,
但不是像現在這樣沒擔當,都5年了還是一切推給民意反對民意反對,
就兩手一攤不開放,就算法案過了又如何??連試辦都沒有,立法院說我決定就好啦~
這並不是立法的精神與目的所在,否則法案應該寫成,重機能否開放行駛國道一切由交通部決定,
而不是重機可行駛國道,由交通部宣布路段,兩者有基本上的差異。
就如我說的,如果交通部一開始就不打算開放,那就應該反對,
即便三讀過了還是有行政救濟程序,
可以提出覆議表示交通部窒礙難行,
問題是都沒有做,
不僅贊成通過,還讓法案三讀,
連同附帶決議一併放行,
然後現在說不開放,這不是裝校a,跟小孩一樣,
當然或許你可以說這是立法行政兩個唱雙簧,
但後續造成的社會影響成本難道是重機騎士該承擔的嗎?
現在官員一樣坐在冷氣房裡面吹冷氣,誰理重機騎士啊?
如果這樣的話重機分紅黃牌豈不是多此一舉,全部都是做作樣子,
如果其他法案也是這樣搞,那台灣還能做什麼?行政權最大了啊!
你會贊成這樣搞嗎?這樣是對的嗎?
基本上在所謂的法治國家裡面,
台灣能搞成這樣,
不僅僅是禁行機車獨步全球的怪異政策,
連立法行政的荒謬也算是世界奇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