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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牌重機上國道? 交通部指出關鍵點


法客 wrote:
還有更瞎的是國民大...(恕刪)

憲法增修條文已經廢除了。

tansywen wrote:
不不,政府不認為國...(恕刪)


答案是法條有在執行,
沒錯吧.....
lovejerry999 wrote:
答案是法條有在執行...(恕刪)

不,
國三甲是2007年開放的,在當時就已經被降級成快速公路,
所以國三甲同時也叫做「臺北聯絡道」,為國道快速公路;
2012年三讀的是紅牌全面開放高速公路以及黃牌車開放快速公路路權,
要分辨很簡單,法規規定黃牌車不能上高速公路,
但是國三甲卻可以。
只是國三甲由高公局管理,實質上他是全台灣唯一一條要收費的快速公路。
只要把全台灣的高速公路全部降級成快速公路,就不會有開放國道的問題了。
tansywen wrote:
不,國三甲是2007...(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還繼續適用,不是嗎??

三讀的是全面開放高速公路??
是哪一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就我所見,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是下述版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修正】

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訂定機關)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
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其駕駛人應有得駕
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
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
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
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
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lovejerry999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恕刪)

可不是嘛?
法規裡面並沒有說哪一條高速公路不得開放,
這完全符合交通法規正面表列精神。
兩輪還是別上高速公路,只要一摔車都非常嚴重....

ke730 wrote:
兩輪還是別上高速公路,只要一摔車都非常嚴重.......(恕刪)

我知道大家用心良苦;那飛機還要不要飛呢?

tansywen wrote:
可不是嘛?法規裡面...(恕刪)


所以是依照交通部公告為準囉,


lovejerry999 wrote:
所以是依照交通部公告為準囉,...(恕刪)

當然是以交通部公告為準,
但回到從頭,法規精神在於重機上國道,
立這條法的精神不是為了交通部官員可不可以公告這件事,
如果都兩岸統一了交通部都還不公布,
那等於用行政程序來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那為何一開始交通部贊成修法重機上國道呢?
膽怯害怕立法委員嘛?
面對民眾又硬了起來,
這就是官員怠惰無能的表現啊!
例如重機上國道這條法可以獨立存在,
刪掉附約交通部公告不損其立法精神。

tansywen wrote:
當然是以交通部公告...(恕刪)


法條精神是原則禁止機車上高速公路,
另以但書方式同意在交通部的許可範圍內上國道,
法條但書的空白部分由交通部公告範圍加以填補。

用行政程序卡處罰條例??
或許可以說是卡住了但書吧,
變成全部都必須依原則規定適用。

一開始贊成修法上國道.....
大概是為了某個條件的交換吧,例如加入wto....

官員是否怠惰,這是每個人主觀的看法,
畢竟大重騎士是自己權利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但交通部通常是以交通管理的角度檢視,
雙方根本沒有任何交集的存在。

修法部分,除了官員自己提出之外,
其實還可以去找立法委員,
當初若非立法委員再但書中下了空白,
又豈會有今日這種狀況,
但需要深思的是,
立院為何會在但書中留下空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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