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怪喔!你繳的是車位的管理費,不是繳車子的停車費,為什麼一個車位裡面多停一台重機要在繳重機的管理費?有超出格子嗎?HMS0519 wrote:社區停車格,每個車位都要繳管理費(假設每個月要繳300元管理費),你要多停一台重機,要馬你就多去買一個車位 給你重機停(重機比照汽車),要馬就去為這台重機 另外去多繳300元,談談看管委會是否能依此通融。
你可以試試看不繳,積欠個幾個月看看就知道會有怎樣的後果了,前面很多大大講的都沒錯,管委會無權開罰,有權狀只要是專有的,沒有動到共有區域或違反法令的事情他想怎樣確實是可以怎樣維朗暢力 wrote:那我可以不繳管理費嗎?無權開罰?有權狀最大?
您好~因該先把以下二項了解清楚1. 社區規約2. 大樓使用執造法官的判決,一定會先以社區規約為主,但規約不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等法規"A. 在社區規約內,在有關停車規範內,是否有載明 "一格只能停一車輛" 或 "限定車種、數量、車牌" 等規範B. 大樓使用執照,"用途"是不是停車空間。情況 A. 社區規約無上述限制相關規定、大樓使用執造用途是停車空間。在您的車格(畫線)內,您可以停放您任何的"車輛"。情況 B. 社區規約有限制規範。在這部分只能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或住戶大會上提出修正動議,或是和管委會及其他住戶一同討論車位停放重機的問題。情況 C. 社區規約有限制規範,可是提出修改規約又耗時不成功。軟硬兼施。很多的管理委員,都把自己捧上天,無視規約、法律的存在。以您的所寫的 [但是可以停腳踏車, 我看很多停車格後面停1~2台腳踏車,還有高爾夫球袋甚至雜物都放在汽車格後面,都放很久了沒事]建議您,可以很雞婆的向管理委員會,檢舉以上停車場亂象假如,管理委員會等委員不處理,請用以下條例好心提醒一下。再不處理會向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局申訴舉發。社區規約是規範各區分所有權人,要一致公平,還是亂中有序。試試看,多付一些停車場清潔費(每個月多100~200),讓大家都有台階可下。管理委員會問題請參照 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停車位堆放雜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條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以上小弟的淺見,謝謝!
Howard Chang5223 wrote:基本上一個車位當然只能停一輛汽車大型重機就是一輛汽車所以只能一個車位停一輛...(恕刪) 私人車位,那沒有汽車我不能停機車嗎?法令改了你不知道嗎?交部:縣市可自行決定 重機1格2停且私有車位也不受限制阿私人停車位只能停車是規定(但沒限制只能停一台車),但放雜物一定不行的,地下室大多屬於避難設施違規只能請消防局來檢查違規第一次勸導第2次才會被罰,管委會沒有權力罰消防局來檢查看到堆放雜物也會一起被罰喔一位二停!自買車格停轎車和重機把自己機車停在汽車格打官司,最後法院判管委會敗訴,認為車格是住戶擁有,不該干涉使用權利!
abbafan wrote: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恕刪) 如果管委會有效管理法定..獎勵..或所有權人專用格位....用顏色框線標示就管理上比較好認定與處理至於開版大所提明顯是副主委個人意志所及並不是用所有權人區分會議的決議去執行(有沒有效...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