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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業餘無線電 考照

謝囉!!

我還在想說要全部都看完題庫嗎?

是不是只考學科

加上驗機就可以了!!


SONY A350 SONY SAL-75300 SONY SAL-1870 SONY SAL-16105 SONY SAL-50F14
老兄我沒有忘,還在還未分級前考過,現為一等執照
P.S:我也是海軍通訊電子學校出來的,科別:信號士
有了三等執照也要有機子的行照. 我於11/28(一) 考過並驗機子.

機子的行照注意事項:
1. 是否進口機, 進口機要進口証明
2. 記得帶發票, 表示正當渠道取得
3. 檢查有沒有擴頻, 有的話, 記得要調回來, 免得驗機不過白跑一趟
4. 記得帶600大洋的驗機費

取得機子的行照後, 你就有台號了! 可以合法上路!
jack_h wrote:
在路上只有電信警察有權力抓無線電的

這個觀念有點問題,只要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人員,都可以依法取締不法。不管是交警、管區警員、刑警、鐵路警察...也可以依法舉發違法,然後移交電信警察局開單處罰。


拓頻及加大功率都是違法的。有沒有關係?無線電是射頻管制器材,使用三等業餘無線電者必須領有人員執照,機器設備要申請電台執照缺一不可,無照持有、設置、使用都是違法,不要道聽塗說,看看電信法中有關業餘無線電的相關規定:

無照也可以用無線電?錯!
電信法:
第五十一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現在是NCC)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業餘無線電人員
之等級、資格測試、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六條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但經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無照使用罰多少?這條寫的很明白。

第五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使用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爾二○萬元以下罰金。

無照可以持有?錯!沒收而已嗎?看看這一條!

第四十九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略>...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沒有人員執照及電台執照,沒有開機使用,僅是持有就算違法。



拓頻很好玩,沒差啦...錯!
第 48 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略>...

罰的多不多呢?

第五十八條
<略>...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爾二○萬元以下罰金。

看了以上的法規,如果沒有人員執照及電台執照,不管是持有(拿在手上,或放置在你所有或是你駕駛的車輛上,就是持有),設置(只要接上天線電源就算設置),使用(開電就算使用)都要罰,以前沒有抓也就算了,現在抓到一次就吃不消了。那些跟你說「安啦!不會抓啦!」的那些人,當你不幸被取締時,不知道會不會幫你出一點罰金。
以前在龍潭交流道會攔車查看執照,最近在南投、宜蘭各大重要道路都有路檢會查看設置無線電的車輛是否持有合法證件。

只有電信警察才能抓非法使用無線電嗎?錯!只要是具有警察身分,都可以依法取締不法。不管是交警、管區、刑警都可以依法取締非法無線電。
那些長久以來享有諸多權利的人,忘了這是由許多人犧牲奉獻換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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