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weilin wrote:單純看路權~汽車輸,肇責約:7/3~6/4.實際情況要看2車到達路口情形如何,又事發地形如何?再來詳細確認肇責比例.自摔的話,肇責比例應該會再高一點.因為駕駛"未注意"因素就會多一點.不一定撞到汽車後方,汽車就無責.在汽車駕駛未注意,開很快情形下,機車也是可能撞擊汽車...(恕刪) 你錯了曾經一位女士從巷子出來撞到我車子的右前門鑑識結果,女騎士100%肇責我自己保險修車,還付他醫藥費右前門喔
死人了,一定送鑑定,就看見定如何。你說有看影片(放出來大家看),速度不快你的準是多少?說實在的時速五十有煞車人還飛出去撞到汽車而且死亡,我認為不太可能。有戴安全帽嗎?丸子得 wrote:想了很久真的睡不著…...(恕刪)
究竟有無絕對路權之概念?我們來看一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交上更 (一) 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行車在其南向之內側車道,並無任何違失之處,且其擁有"絕對之路權",不容置疑,甚者,肇事路段劃有中心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嚴禁跨越及超車,被害人林忠平駕車跨越雙黃線,侵入來車道肇事釀災,過失責任明顯,雖其駕車衝撞被告所駕之聯結車致其本人及其車內乘客宋美蘭不幸身亡,然因被告於本件車禍並無任何過失責任,即無從認定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駕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其次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可知其法規範位階係屬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最低之行政規則。又在刑法領域的過失概念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是否合理使用或可解釋為能否注意,或預見或迴避之可能)民法領域則為注意義務之欠缺或違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常會被併主張侵權行為類型中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但在這裡被侵害而要保護之法益並不是所謂路權而是身體健康或生命等權利因此路權重不重要?當然重要,但並非惟一判斷參考之依據且民法領域恆涉及與有過失之概念,但在刑法領域則無,不過作為科刑輕重之參考(故且不論因果關係,只要有過失,即使過失較少者亦足該當構成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有經驗了解實務運作情形更會知道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是規定無罪,操作有罪...
www00800 wrote:第三點:要買就買吧,順便把重機到廟裡拜拜一下,問心無愧,冤有頭債有主 我人最好不潑版主冷水, 話說郝柏村說過台灣哪裡不死人,真的這麼計較, 大部分學校 or 新開發住宅都是蓋在"夜總會"上面還不是好好的,台鐵高鐵捷運普優馬都撞過人, 你還不是照坐,住個 motel 都會住到床底下藏人的,心存正念, 就當與祖先好兄弟們在鬼島上和平共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