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大型重型機車是否能停自家大樓地下室之政府回文

看完之後有點複雜....我看到地方跟住的地方 很多都是騎車去地下室開車出來.或者一台汽車一台機車停在停車格裡面 有時候會看到超出一點
這不是正常的媽? 還是妳們住的地方很高檔 都沒人騎車?

PS 我的活動區域 汐止 三重 蘆洲

naive888 wrote:
看完之後有點複雜.....(恕刪)


回naive888
一點都不複雜喔~
最主要的是在以前管委會就制定規約,重型機車禁止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而近幾年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在規約裏並沒有規範到於是型成漏洞

總幹事為省麻煩想要蒙混過去, 將大型重型機車也視同重型機車
總歸一句話...就是總幹事不想找麻煩所以自行簡化掉了...
所以我請他提出法規看哪裡的法規有禁止...

我們社區不高級, 已經是20年左右的大廈
也有人騎黃牌綿羊, 但都不敢停下地下室都停外面人行道上...

我則很單純看不過去, 因此提出抗議希望他們重視大型重型機車的權益
我看樓主唯一的辦法是下次開會時,提出方案!

在開會前,最好先做一份書面資料,勸住戶支持你,這樣總幹事也沒辦法。

像我們社區,因為辦公室在地下室,他們只是很討厭機車燃燒率不佳,所以都把機車塗黑;
除了之前有租機車位的,後面對外一律發言說機車位已經滿租! 每年都說要明年才能再租!
永遠的明年~


HCY8631 wrote:
回naive888一...(恕刪)
就看看要怎麼跟管委會僑了..

我家地下室有畫機車格,汽車格沒有其它規定,所以我就.....



這樣不是很舒服嗎.....
CHARLY168 wrote:
我看樓主唯一的辦法是...(恕刪)


回CHARLY168
其實早已有住戶提出過
開會時前主委也是以四兩播千金的手法混過去
接著總幹事也是都用這手法想混過去

今天早上我才又狠狠的飆了總幹事一頓
到現在他還要拿沒有規範大型重型機車的規約來禁止我下去
硬要把大型重型機車跟機車混為一談...

被我飆完後他改口回答是前主委噹你不是我...(很會推嘛)
我則告訴他哪個住戶有意見請他來讓我認識一下,來一個我告一個!!

結果變成只通容我的車可以下去...真的是很過份!!
我要的是合理合法的空間, 而不是好像你比我凶那我勉為其難通融你好了...

希望這次能真的幫我們少數的重型機車車友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糕點 wrote:
就看看要怎麼跟管委會...(恕刪)

回糕點

您的社區比較理性, 沒有出一個只管乖小孩卻怕惡人的總幹事
我們社區想達到您的照片停法,可能還差好遠一段路要爭取啊...
社區內的事情,要參照社區規約走,建議在貴社區開"年度區公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異議,修訂社區規約。我們社區1個車位只能停一輛汽車或重型機車(黃紅牌)一輛,且車位限定只能放車輛不能放其他私人物件,一般機車及腳踏車皆有固定位置停放,不可任意停放地下室公共區域。社區對於專用車位使用都規定於規約上並經"區公所有權人大會"表決同意訂定。我們社區10年了重型機車規定也是5年前新增加入規約內,我只能說回到社區車入地下室就像我回到家裡一樣永遠乾淨舒服,就看住戶如何看待社區公用空間了。

jason586 wrote:
社區內的事情,要參照...(恕刪)


回jason586
您的建議非常中肯
我們社區也是有像您的建議一樣有提過案
但卻被前主委與現任總幹事用蒙混的方式過關
區分所有人大會已經過了只好等待明年再重新提議一次
但今年的時間我們幾位車友不希望就這樣被他們的不負責任蒙混過去
所以目前為止我還是據理力爭中!

HCY8631 wrote:
您的社區比較理性, 沒有出一個只管乖小孩卻怕惡人的總幹事
我們社區想達到您的照片停法,可能還差好遠一段路要爭取啊...


其實我有徵詢過管委會,因為地下室的機車停車格是要抽籤,但沒說汽車格能不能停其它車輛....

大概其它住戶也有去問過,所以規約有沒有改我也不知道,雖然慢慢有人開始把汽 機 腳踏車共用一格

但整體來說還是蠻整齊的,沒看到有人堆雜物在汽車格上,住戶間的自我約束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真難想像這是什麼樣的社區,一定要跟機車過不去。
我家這一帶的社區不管新舊,大致都沒有禁止機車進入室內停車場停放。有也只是分機車格及汽車格。機車不過就是交通工具的一種,停到室內又不會有什麼危險性。不了解這種管委會是什麼心態。
相當感謝網友密信小弟一篇判決

判例如下請參考

另可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Q101
網址如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
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
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
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
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
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
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
  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
於主文第1 項附加「以2 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
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
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
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
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
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
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
,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
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
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
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
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
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
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
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
、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
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
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小弟書唸的不高, 對此文章不是相當了解, 但初淺的認知下
應該是一輛機車+一輛汽車如停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未越線
並不妨礙到他人權益下, 是可以這樣子停的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有錯, 煩請能者指點, 感謝!!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