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Y168 wrote:
我看樓主唯一的辦法是...(恕刪)
回CHARLY168
其實早已有住戶提出過
開會時前主委也是以四兩播千金的手法混過去
接著總幹事也是都用這手法想混過去
今天早上我才又狠狠的飆了總幹事一頓
到現在他還要拿沒有規範大型重型機車的規約來禁止我下去
硬要把大型重型機車跟機車混為一談...
被我飆完後他改口回答是前主委噹你不是我...(很會推嘛)
我則告訴他哪個住戶有意見請他來讓我認識一下,來一個我告一個!!
結果變成只通容我的車可以下去...真的是很過份!!
我要的是合理合法的空間, 而不是好像你比我凶那我勉為其難通融你好了...
希望這次能真的幫我們少數的重型機車車友爭取到應有的權益!!
糕點 wrote:
就看看要怎麼跟管委會...(恕刪)
回糕點
您的社區比較理性, 沒有出一個只管乖小孩卻怕惡人的總幹事
我們社區想達到您的照片停法,可能還差好遠一段路要爭取啊...
判例如下請參考
另可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Q101
網址如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民事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其使用系爭停車位不以停放2 輛機車或僅得停
放1 輛小客車為限,被上訴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其就系
爭停車位所有權,有無理由?
1、經查:系爭停車位屬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又系
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
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
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2、故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
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且兩造就系
爭停車位使用方式是否應予以限制,並未有所主張,原判決
於主文第1 項附加「以2 輛為限,且應以無小客車停放之狀
態為限」之限制,已逾越上訴人聲明之範圍,即有未洽,上
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上訴人追加「其他任何之行為」部分:上訴人於未逾越系爭
停車位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形
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
干涉,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
保全公司管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
,自亦不得以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
是上訴人此部分之追加,應予准許。至上訴人追加「以機車
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部分:依上所述,上訴人於未逾越系
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權益之情
形下,就系爭停車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
之干涉,被上訴人除不得以機車感應卡限制或以保全公司管
理員阻止2 種方式限制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外,亦不得以
其他任何之行為妨害上訴人使用系爭停車位,是上訴人使用
系爭停車位之方式,若未逾越系爭停車位車格線區域,無論
其係單獨停放機車1輛或2輛,或單獨停放汽車,抑或以機車
、汽車併停之方式使用系爭停車位,均無不可,故上訴人追
加「以機車與汽車併停方式使用」,已涵括在內,毋庸另予
諭知,此部分追加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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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書唸的不高, 對此文章不是相當了解, 但初淺的認知下
應該是一輛機車+一輛汽車如停在自己的停車格內未越線
並不妨礙到他人權益下, 是可以這樣子停的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有錯, 煩請能者指點,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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