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ea2007 wrote:
他本來就是機車啊..............
況且也不是只有重機跟四輪一樣不能鑽。
請去看清楚規定。
是所有汽車都不能鑽,而規定裡的汽車泛指使用內燃機為動力,不依軌道架線行駛的車輛。
規定裡面也沒有寫路權等同汽車,只是把對於機車的特別規定縮現到550cc以下。
這位大哥要不要再回去稍微翻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還是我貼給您看好了
再順便幫您標出重點喔
根據第92條規定
第 92 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
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
、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
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
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可行駛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
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
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
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定之。
不知您看不看得懂
其實王幸男委員早就說過
不用修法
大型重機早就可以上高速公路
只要交通部同意即可
因為法律給予大型重機上高速公路的路權(參照紅字部分)
目前是因為交通部死不開放
所以王幸男想說
既然要等你交通部點頭
不如我把第92條改成明確一點
從「法不禁止」到「明文開放」
大型重機上國道是基本路權
也是比照小型汽車來的
藉此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