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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女生闖馬路看路權誰有


一尼克一 wrote:
雙方都有錯討論成這樣...(恕刪)


可以告訴我女裡那裡有錯嗎?合法穿越馬路.並且擁有有路權

結果卻在路肩被超速的重機撞上.請問女童那裡有錯
狼0226 wrote:
可以告訴我女裡那裡有錯嗎?合法穿越馬路.並且擁有有路權...(恕刪)

現在回應這種問題會被列為護衛隊
不要回應的好
狼0226 wrote:
可以告訴我女裡那裡有...(恕刪)



唉.........


重機超速是他趕著去死

你可以檢舉他

事後去踹小妹妹是這騎士想被亂裩打死

你不高興請去補那騎士兩腳


說小妹妹就希望她快好

就•••••••••••••••••這樣吧

懶的吵




Adoker wrote:
好,我就再說一次。
我看到 Oceand 寫了在歐美國家,行人最大,忍不住對這一點提出了異議,並舉了一個例子來說明不是在所有歐美國家,行人都是最大。
請問這跟小女孩被撞點是路肩有什麼關係?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對在台灣發生的這起事故提出任何意見。...(恕刪)


因為現在這棟樓,大家在討論小女孩闖馬路.....

凡事都有特例, 就像開槍打死人,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是犯法的,
但在美國如果開槍把闖入家園的人打死是不犯法的,
但不代表說在美國開槍打死人就不犯法.

或許這樣說比較好, 在歐美國家,
基本上行人還是最大.但在少數情形下,行人不是最大.
這就是為什麼還是要小心行人.
別討論串一直在吵是路肩,樓主需要去現場看那條白色實現是車道分隔線還是路面邊線??

路面邊線距離馬路邊緣超過兩台車寬度總絕太離譜..所以那是應賅是快慢車道分隔線吧@@?

那這樣樓主的圖就有問題了..

han888 wrote:
別討論串一直在吵是路肩,樓主需要去現場看那條白色實現是車道分隔線還是路面邊線??

路面邊線距離馬路邊緣超過兩台車寬度總絕太離譜..所以那是應賅是快慢車道分隔線吧@@?

那這樣樓主的圖就有問題了..

其實就算慢車道

重機也沒有從慢車道超車的許可

如果一般機車

慢車道跟路肩就有差了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han888 wrote:
別討論串一直在吵是路...(恕刪)</blockq>

這裡多數人認為應該是路肩,理由在板內請多爬文,老實說我不是道路法規Q&A。
比車道寬這個說法,其實在鄉下有太多路肩寬到不行的道路。
我們習慣在都市擁擠的規劃中,無形中也被灌輸了街道該有的樣子。

多往鄉間走走,你會發現鄉間不管走路或開車,都是很優閒舒適的一件事。


不好意思…看到大家這麼熱心關心這事
但這兩天新聞都沒看到結果……
真的很想知道後續結果……
有人知道嗎?
請看圖, 這條路原始的路幅如下

此處為信義路,中正路口 , 前方道路為中正路, 中正路右邊的前方,就是那家 7-11
小妹妹由 7-11 出來, 橫越馬路
這張圖拍攝之時, 對面房屋正在建造 ,地面上也沒有班馬線人行道
由此圖,也可以看出道路原始的寬度為何 , 外面有泥土的地方都是路肩

因此,楊男的重機,是行駛在路肩上

班馬線人行道是新設完成的 , 離路口還有數公尺, 距離待測

雙黃線的單一黃線為10cm , 外面的白險線顯然比較寬

另一個可以觀察的地方,是路燈間距,符合此路的寬度及照度標準, 路燈距離為 25m 一支路燈
兩側交互設置, 單側為 50m 一支
紅色箭頭所指, 即為 7-11
7-11 對面有一支, 到信義路,路口的前方約5m, 雙側加起來一共有四段 , 正好 100 公尺


依據交通部 74.6.3 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其「在禁止穿越......之路段」,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 行地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同條第五款之「......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之分向限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之禁止超車線,係僅及於車輛

依交通部函示所解釋,禁止穿越之路段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2 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 1 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之附近路段,以及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0 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63 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
車道線不是用來規範行人的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

行人有優先通行路權保障:
法令對於汽機車駕駛者課以較多的注意義務,用以保障相對弱勢的行人。
依據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埔里中正路沒有劃分島或護欄, 該路口也沒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 或專行車輛標誌
唯一有問題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法規是要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回推100公尺的範圍
人行道有寬度和長度
這個 100 公尺 的起算點為何 ? 由"行人穿越道"上的那一點開始算起 ?

"範圍" ,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解釋為 界限、領域 例如 勢力範圍、活動範圍、知識範圍
此為規範行人之行政命令 ,在此處, 範圍也應解釋為 行人行走的範圍, 而不是直線距離
能以直線最短距離行進, 應該是鳥禽類, 不是人類

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但是行人步行的路徑, 通常為曲線,以拉直線最短距離,測量100公尺, 顯非合理.
此100公尺範圍內,如何界定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 是整座建築, 又以何處為起算點 ?
行人要穿越道路, 是安全穿越完成, 稱為穿越道路 ?
還是只要腳踩上斑馬線, 即稱為穿越道路 ?

依據南投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路肩也是道路的一部份
請注意
中正路兩側是沒有騎樓的 , 也沒有鋪著地磚的人行道
行人必須和慢車共享路權的

由商店出來,就 走進入道路(路肩) +再通過路面, 到達對街路肩, 走出對街路肩範圍,才離開道路 , 全部完成才稱為"穿越道路" 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小妹妹踩在雙黃線位置的後方, 是鐵皮圍籬,她不可能由鐵皮穿出, 由此處穿越道路, 並不合理
因為 她是由 7-11 出來, 踩上路肩之時, 已經是穿越道路的起點

當時, 7-11前方是否有臨停,或巷口是否有車流, 阻礙其由100公尺範圍外穿越道路, 也應查明
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二款所稱, 此 3 公尺如何起算 ?

要說此路口不能穿越 , 說此處是在埔里信義路人行穿越道 100公尺範圍內
只有85公尺由何處為起算點 ?
班馬線長度 15 公尺
左側量 85 米 , 右側量就有 100 米
條文中的其"範圍"又所指為何?
同樣都是斑馬線 , 何以不能由, 安全抵達對街, 之班馬線最遠端為起算點 ?

若以最近直線距離的 85 米, 只是走到斑馬線的邊緣, 並未"穿越",
這和"行人穿越道路" 的前題是不符的.
要走 100 米以上, 才能算的上穿越
感覺好像一直有人在伸張重機路權問題

小女孩無路權 並侵犯到重機路權

那麼請問快速道路 行人有路權嗎? 應該是沒有 因為上面 沒紅綠燈 也沒斑馬線

重機如果上快速道路 永遠都不要下車,不管你是車禍,還是重機故障 ,只要你下車就變行人。

你被任何車 任何型式撞到 都是你活該倒霉 因為你變行人 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

終於了解 台灣國道為何遲遲沒開放重機上路 太容易出現行人 糾紛無止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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