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ersHsu wrote:為什麼要人民要「配合」舉證呢?這不是違反無罪推定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請問樓主新北市政府是依照刑事訴訟程序要求檢驗噪音嗎?如果是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應該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法條刑法, 民法與行政法屬於三個不同的法律範圍適用的法律規定也會有差別
曉得 wrote: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恕刪) 大大您認真了!很抱歉造成您的誤解,這當然不是刑事案件。只是小弟的認知,不論是什麼法,執法者若無從證明或懷疑人民違法,是不應該有處罰行為的。而相信新北國也清楚認知,才以「邀請函」取代「開立罰單」,但其中的貓膩在於受函者必須「自費」前往澄清「我沒有違規」這件事。當然,行政上新北國也有這個權力,所以目前為止我也只能依約赴驗。但「自費」這件事有隱含「懲罰」的意味,相比定檢,是買車時就已經知道的「義務」。而邀請函是額外加諸於使用者身上的,而且建立在不合格的檢舉設備或方法上,實質結果造成使用者的損害是不易求償,是一種不對等的懲罰。所以我說這是「新北國」詭詐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