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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友誼國真的無法可管嗎?

HsiangFeng wrote:
已經有實際案例發生了(恕刪)


是剛好在按喇叭?否則很不可思議....
抓不完的啦~對住比較吵大街旁邊的朋友喊吵得,我一律建議直接上氣密窗,要不然就找方法搬走。想指望別人能解決這問題,靠自己比較快。之前住高雄道路旁,晚上整排砂石車開超快的轟轟的聲音,聽習慣了還不是照樣睡。
AndersHsu wrote:
為什麼要人民要「配合」舉證呢?這不是違反無罪推定嗎?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請問樓主
新北市政府是依照刑事訴訟程序
要求檢驗噪音嗎?
如果是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
應該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法條
刑法, 民法與行政法屬於三個不同的法律範圍
適用的法律規定也會有差別
被吵的當然想罰,吵別人的當然覺得不要罰,比看看誰的力量大吧
曉得 wrote: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恕刪)


大大您認真了!
很抱歉造成您的誤解,這當然不是刑事案件。
只是小弟的認知,不論是什麼法,執法者若無從證明或懷疑人民違法,是不應該有處罰行為的。
而相信新北國也清楚認知,才以「邀請函」取代「開立罰單」,
但其中的貓膩在於受函者必須「自費」前往澄清「我沒有違規」這件事。
當然,行政上新北國也有這個權力,所以目前為止我也只能依約赴驗。
但「自費」這件事有隱含「懲罰」的意味,
相比定檢,是買車時就已經知道的「義務」。而邀請函是額外加諸於使用者身上的,而且建立在不合格的檢舉設備或方法上,實質結果造成使用者的損害是不易求償,是一種不對等的懲罰。
所以我說這是「新北國」詭詐的地方。
A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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