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asuka wrote:
假如在國道上你輪胎爆胎,情急之下方向盤打滑撞到分隔島導致翻車人員摔出
然後我在後面閃避不及輾到你,而且不管你掛了沒,都要讓我有求償修理車及造成我或車上程客損商傷的賠償責任!...(恕刪)
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因自己發生的事故造成無辜第三人損害,本來就是該負責賠償啊,只要這部分修法除罪化並拿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款,不管汽車還機車都是受用,誰叫台灣這國家的法律跟民情幾乎都是死者為大,一堆案例就是明明就是無肇事責任或非肇事主因卻被肇事方(或家屬)求償大筆賠償金,無肇事責任或非肇事主因不賠償還會被提告過失傷害...。
另外,現在反對重機上國道的除了本來四輪嘴臉的人外,還有滿多是擔心因事故造成其他第三人被牽連受罰,畢竟重機行駛在國道上的風險及發生事故的死亡率一定是比汽車來的高,在要求重機上國道前先要求立法諸公把過時或有問題的法規修正再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反而會獲得更多數的支持。
個人是支持重機可上國道,但同時也要修正不合宜的法規才行